【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盐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通管控组关于进一步严格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相关措施的通告
- 制定机关: 盐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 公布日期:2020.02.05
- 施行日期:2020.02.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盐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通管控组关于进一步严格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相关措施的通告
为坚决阻断新型冠状病毒通过交通工具传播输入途径,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疫情发展防控的需要,我市将进一步严格实施一级响应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告》、《盐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通管控组工作方案》等各项规定。 对在我市工作、生活的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由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主动告知其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得来盐。 在卡口点发现从疫情重点地区来盐的车辆和人员一律进行劝返,不得进入我市境内;对前期已进入我市境内并滞留的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由居住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带回,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如在卡口点发现盐城籍驾乘人员使用疫情重点地区车辆的,由居住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落实隔离措施。 全市范围内各高速公路、国省道、市际卡口点加强对疫情重点地区来盐车辆和人员的检查,做到逢车必查,逢人必检,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严格落实属地(包括户籍地和居住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拒不配合、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盐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通管控组
2020年2月5日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通管控组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