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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疫情认定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其他措施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响应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的制订与解释
  7.4 预案的实施时间
  8.附录
  8.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流程图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多发态势。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
  (6)农业部或省级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1.3.4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疫情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级政府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处理,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在扑灭疫情工作中,要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及时控制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动物;加强监测,发现疑似带毒病媒生物和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组成。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等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农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林业局、商业局、卫生局、质监局、药监局、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局、工商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等部门。
  2.1.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对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动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依据规定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向省政府上报;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交通工具及出入境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国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及时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发改委: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质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交通畅通,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市工商局: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场交易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情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研究,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商业局: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农委:负责灾区灾后农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动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动监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地方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指导和帮助各地区应对其他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   2.3 专家组。
  市动监局负责组建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
  2.4.2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主要负责指导、落实和监督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
  2.4.3 出入境检验检疫专业技术机构:主要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口岸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监测、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2.4.4 应急预备队:各级指挥部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在本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1 监测。
  市动监局按照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的地区的疫病监测、与发生动物疫病流行的地区边境区域的监测、对养殖或野生动物的常规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疫情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2 预警。
  各级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4)县级以上政府及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有关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疫病研究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动监局,所在地动监局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动监局。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 疫情认定。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检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或诊断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将病料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定性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国家公布疫情后,市、县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县级政府疫情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县级以上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时涉及跨市的,报省政府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公安、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组织街道、乡镇及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的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市动监局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市动监局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省动监局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市指挥部指令通报各县级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
  (6)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2.3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
  4.2.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口岸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情况变化。
  (3)境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和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活动。
  (4)境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5)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并协助政府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3 其他措施。
  4.3.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4.3.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疏散、隔离、监测等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须及时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4.3.3 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4.3.4 疫区治安管理。
  采取治安管制措施,严禁疫区动物及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4.4.1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如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国家和省政府及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2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4.4.2.1 市、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市、县级政府根据本级制定的预案和国家的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4.2.2 市、县级动监局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隔离、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动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3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发生后,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动监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政府和市动监局报告。
  市动监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动物及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由市动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省政府报告。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由县级动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报县级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市政府报告。
  5.1 后期评估。
  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监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动物卫生监管、卫生、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财政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疫情扑灭指挥车,以及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建立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以区域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形成电子信息分布图,并及时更新、上报,逐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成员由动物卫生监管、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必要时可对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免收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费。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工作。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物资,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采样设备;(3)兽用生物制品;(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运输工具;(7)通信工具;(8)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求。
  6.2.7 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县级政府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处的要求,在其辖区内预留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并在县级预案中做出具体规定和细致说明,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指挥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技术方面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练。
  各级指挥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员的培训和演练,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与配合。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各级指挥部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对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饲养场(户)、村(屯)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 预案的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制订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8.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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