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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本政发〔2020〕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本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强化企业开复工服务
  1.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按照市政府的开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审快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营商局、市应急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3.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
  4.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
  5.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
  6.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全力满足相关企业和单位在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疫情防控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
  7.积极争取省专项资金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积极为其争取省担保集团3亿元应急转贷资金。积极争取省设立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充分利用省首批国开行20亿元贷款额度,专项用于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利用好省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政策。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营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8.鼓励银行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扎实开展“金融助振兴”活动,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政策向上争取和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线上服务平台作用,通过远程服务等形式,为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顾问服务,针对性制定融资方案。各银行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保障企业资金供给,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
  9.建立防控疫情外汇政策绿色通道。驻溪银行在市外汇局指导下可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境内外支援疫情防控外汇捐赠资金入账和结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市外汇局报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本溪市中心支局)   三、稳定职工队伍
  10.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特殊困难的再延长1-2个月。对旅游、住宿、餐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12.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缴费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本溪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4.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冰雪旅游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建立重点企业帮扶机制。各县(区)要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市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各县(区)相关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综合保障
  17.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8.规范企业用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本政策支持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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