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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5〕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更好地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应急办、市农业局对原《巴中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6月8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巴中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巴府办发〔2007〕37号)即行废止。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构建控制与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科学有序地指挥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与扑灭,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认真落实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及经费的应急储备,建立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种类、涉及范围、传播速度和趋势等因素,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1.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1.2 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与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2.1.3 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1.4 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I级)突发动物疫情。   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2.2 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2.2.3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2.2.4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2.2.5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2.2.6 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3.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3.2 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3.3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5个县(区)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3.4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5个县(区)均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2.3.5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2.3.6 市农业局认定的其他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2.4 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4.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区)内发生。
  2.4.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内呈暴发流行。
  2.4.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3.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设立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农业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含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武警巴中市支队、市监察局、市广播电视台、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响应,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情防控和灾情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3.2 部门职责
  3.2.1 市农业局:
  (1)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员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较大以上动物疫情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及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额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和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置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10)培训动物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3.2.2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动物疫情防控和灾情信息上报把关工作。
  3.2.3 市委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严格审查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做好较大以上动物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3.2.4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打击借动物疫情哄抬物价的各种违法行为。
  3.2.5 市财政局: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3.2.6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兽医人员、禽类饲养场人员、屠宰加工人员和畜禽及其产品贩运人员)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农业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人畜共患病发生后不发生大面积扩散,或一旦发生能确保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得到隔离诊治。
  3.2.7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畜禽的强制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3.2.8 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及时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监管,配合农业部门严把检疫关,严禁无检疫证明的活畜活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3.2.9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杀动物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严禁无检疫证明畜禽及其产品通过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病人的监测工作。
  3.2.10 市质监局:负责辖区内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3.2.11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贸易和商业流通环节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控工作。
  3.2.12 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3.2.13 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负责做好动物疫情防治科研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3.2.14 市林业局:掌握辖区内候鸟迁徙的路径、时间和地点等,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做好林区内野生鸟类的监测,加强对野生鸟类的捕、运、食、售监管,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迅速与农业部门沟通,配合农业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诊断和快速处置等工作。
  3.2.15 市经信委:负责动物疫情相关信息的严格管理。
  3.2.16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畜禽财产保险查险和理赔工作。
  3.2.17 武警巴中市支队: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动物疫情防控的应急工作。
  3.2.18 市监察局:负责动物疫情防控部门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控不力,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3.2.19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宣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先进典型事迹,负责灾情资料录制。
  3.2.20 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区域的通信畅通。   3.3 县(区)乡(镇)两级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3.4 专家组
  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重大动物疫情诊断、处置和咨询专家组,开展疫情诊断咨询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5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县(区)、乡(镇)要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组成兽医专业人员3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2名;卫生防疫人员2名;动物防疫员5-10名;卫生院医护人员1-2名;行政村负责人1-2名;扑杀处置队员若干名(依扑杀实际调配)。
  4.1 疫情监测和预警
  4.1.1 疫情监测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和监测管理工作。各县(区)农业(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4.1.2 疫情预警
  市农业局根据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和国际、国内动物疫情情况开展动物疫情风险分析,为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提供预警和应急处置建议。   4.2 疫情报告的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怀疑为一、二类动物疫病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农业(发)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乡级政府,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存、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和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2.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为突发动物疫情的,1小时内报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
  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调查、诊断。怀疑或确认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疫情)或以上的,1小时内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确认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疫情)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县级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处置。
  4.2.4 报告内容
  疑似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 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不能确诊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农业厅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4 疫情认定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国家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认定,必要时由省农业厅认定。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农业局认定,必要时由市农业局或省农业厅认定。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所在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发)局接到疫情通报后,应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的级别
  5.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报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武警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动物疫情新闻发布会工作,动物疫情新闻发布会应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动员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处置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委员会和应急预备队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价。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依法监督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5.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局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局: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被确认后,应及时向省农业厅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全市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区)人民政府: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农业局: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区县(区)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申请,经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紧急调拨防疫资金、物资等,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扑疫工作,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驻现场指导。
  5.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疫情后,事发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处置技术规范规程和市级专家组疫情处置建议进行应急处置。
  5.2.5 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 疫情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   5.5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农业(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1 疫点
  6.1.1 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6.1.2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2 疫区
  6.2.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6.2.2 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2.3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6.2.4 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2.5 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6.3 受威胁区
  6.3.1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6.3.2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1 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厅、市农业局。   7.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工作人员下乡补助3倍计发。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 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行政管理、卫生计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8.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农业行政管理、卫生计生、公安、民兵预备役、食品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武警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8.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8.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8.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8.2.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主要包括:
  (1)兽药。包括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等。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可以和兽药生产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疫苗、消毒剂、诊断剂等兽药。
  (2)免疫用品。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保定器械等。
  (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4)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白大褂、帽子、口罩、毛巾等。
  (5)运输工具。应急指挥车(监测采样)、密封运输车(用于疫苗冷链运输)、无害化处理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包括通讯费用)、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7)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8)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
  (9)应急管理信息化设施设备。
  (10)封锁设施设备。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11)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2)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用品。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
  (13)其他用品。照明设备、多功能应急灯等。
  8.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事权和支出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如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可动用同级财政总预备费。对跨区域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上级财政可给予补助。各级财政每年都应设立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持常年规模,滚动使用,主要用于疫情隐患排查,疑似动物疫情鉴别诊断,高风险疫情处置补偿,应急物资储备,储备物资维护和更新,应急指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更新升级,扑杀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培训、演练、应急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
  市储备金不少于60万元、县(区)不少于50万元、乡镇不少于3万元。专项储备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疫苗和扑杀经费补贴标准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3 技术平台储备
  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建立健全市、县(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机构--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8.4 培训和演习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各县(区)每年应有计划地举行1-2次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6 其他事项
  8.6.1 从事畜禽类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8.6.2 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停止实施应急预案或结束紧急状态的命令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抵触应急状态。
  8.6.3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政治敏锐性,从讲政治、保稳定、保发展的高度对待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我市辖区内农业健康发展。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农业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类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分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1 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名单(略)   10.2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略)   10.3 突发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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