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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为落实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相关公告要求,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传播风险,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优先选择内蒙古移动微法院、内蒙古高院司法公开网、内蒙古高院诉讼无忧网(链接附后),在线申请办理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起诉、上诉、申诉、再审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办理相关诉讼业务。   二、无法通过网络、邮寄、现场等方式递交材料的,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工转办立案登记、查询案件、联系法官,与相关工作人员或承办法官说明情况,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备查,尽量避免现场办理;也可通过我院设置的24小时诉讼服务远程柜台申请立案、调解、打印程序性法律文书。   三、确需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的当事人及代理人,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相关公告的规定,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全程佩戴医用口罩,主动出示新冠健康码和行程码等并进行身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有序进入诉讼服务大厅。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近期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健康通行码为红码、黄码人员,或者出现发热、腹泻、咳嗽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暂不能进入诉讼服务现场。   四、已经安排参加开庭审理或询问、听证的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联系法官后可以选择“云上法庭”线上方式进行。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申请延期审理,律师可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申请变更。疫情防控期间取消现场旁听庭审,可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观看。确需现场旁听庭审的,应严格遵守本地区防疫规定。   五、因疫情原因涉及诉讼时效或诉讼期间的,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我院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联系承办法官说明案件情况,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妥善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一如既往的提供优质诉讼服务,尽最大努力降低疫情对诉讼服务工作的影响。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网上立案网址:http://www.nmgfy.gov.cn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三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471-6986248/6986219。
  内蒙古高院诉讼服务联系电话:0471-6986013、6986135, 信访联系电话0471-6986032。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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