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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六盘水市公安局、六盘水市司法局关于敦促与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人员如实报告的通告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六盘水市公安局、六盘水市司法局关于敦促与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人员如实报告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接触史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及与新冠肺炎患者、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隔离治疗,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或者故意隐瞒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病情、信息,情节严重,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非法行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截至2月15日前,尚未报告的相关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政府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特此通告。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六盘水市公安局
六盘水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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