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与原发基础疾病分类救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0.03.14
- 施行日期:2020.03.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与原发基础疾病分类救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与原发基础疾病分类救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按照分类救治的要求,新冠肺炎病人解除隔离但仍需治疗其他疾病的,要及时转院或转科至当地综合实力强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医疗机构不得拒收、拒诊、拒治。新冠肺炎病人解除隔离治疗其他疾病,原则单人单间治疗,并观察14天,治疗期间应密切监测病情变化,根据需要可开展1-2次核酸检测。其他疾病治疗时间不足14天的,出院后必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至14天期满,呼吸道标本和粪便标本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方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分类救治的要求,密切关注新冠肺炎患者病情变化,及时采集患者呼吸道标本(建议尽可能留取痰液)送检进行核酸检测,符合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的,要及时解除隔离安排出院。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必须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呼吸道标本和粪便标本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方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按照分区分类有序恢复日常医疗秩序的要求,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医疗服务,分区分类有序恢复日常医疗秩序,统筹做好其他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做到急重症患者救治有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有供应、一般患者就医有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4日
2020年3月14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与原发基础疾病分类救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