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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西藏法院依法惩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西藏法院依法惩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3月20日)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从近期我区法院审理和其他省区市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刑事案件中,梳理出“朱某妨害公务案”等10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朱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由西安乘机抵达拉萨,与证人史某、严某一同租住在拉萨市扎基路某退休基地出租房内。由于被告人朱某等人在居家隔离期间多次出入小区及未佩戴口罩等原因,小区保安王某向社区民警李某反映该情况。2020年2月9日16时许,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扎细派出所民警李某要求房东米某及保安王某一同前往被告人朱某住处开展防疫相关工作,期间被告人朱某多次对民警进行语言威胁、扬言弄死民警,同时前往小区大门口处,砸坏小区保安室及周边财物,阻碍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裁判结果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负刑事责任。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是西藏法院判决的首例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服务保障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典型案例。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城关区人民法院迅速启动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在受案后三日内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本案中,法院把握审判时机,不仅实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而且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对打击和减少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本案还是我区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服务审判的示范案例。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开庭方式进行审理,审理中法官、公诉人、被告人三方“隔空对话”,被告人在看守所便顺利完成了整个庭审程序,既减少了人员聚集、有效避免了疫情传播风险,又提高了审判效率,对今后类似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二
  王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4日14时许,四川省仁寿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等人按照仁寿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到某某社区某某小区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廖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某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廖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政府工作人员报警,公安人员将王某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等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在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案例三
  公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公某饮酒后赶往某社区,在该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口检测登记后进入,至22时离开。约22时20分,公某无正当理由要求再次进入该社区,被执勤人员刘某某等人拦截劝返,公某遂辱骂殴打刘某某及闻讯前来制止的执勤人员张某某等人,致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轻微伤。
  裁判结果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公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逞强耍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公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例四
  邹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月11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邹某在浙江省衢州市东港街道某小区门口与他人闲聊时,被正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周某发现。为防止人员聚集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危害后果,周某劝说邹某与他人保持距离,但邹某拒不配合,并心生怨气,扬言要对周某进行报复。随后,邹某回家拿出一根钢筋和一把单刃尖刀,并再次返回现场。在钢筋被他人夺下后,邹某又捡起一块石头朝周某砸去,击中周某边上的岗亭玻璃门。邹某随即手持单刃尖刀冲向周某,周某迅速进入岗亭内躲避,并绕至岗亭内的楼某身后,邹某冲入岗亭后,企图抓扯、控制周某,被楼某阻拦,邹某持单刃尖刀多次朝周某身体部位捅刺,以此恐吓周某,后被他人拖离岗亭。在岗亭门口,邹某仍持刀叫嚣、威胁周某后方离开现场。周某身体未受到伤害。
  裁判结果
  2月14日下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邹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案例五
  熊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13时许,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鳌山村村民熊某某饮酒后到村委会向村干部反映问题,因其在疫情期间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村支书甘某某和正在该村指导、督办疫情防控工作的马桥镇副镇长徐某对其进行劝告,熊某某拒绝并对二人辱骂,还对徐某进行推搡。村委会副主任朱某某见状便上前拉开熊某某,却被其抓伤右锁骨。随后,熊某某进入办公室,随地吐口水,并用打火机将该村疫情期间口罩发放表、卡点值勤表、入户排查表和镇村干部防疫“三包一”工作安排表等材料点燃烧毁。经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某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不听劝阻,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损毁防疫资料,严重影响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六
  郑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9日至2月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重要医疗防护用品相对紧缺时期,利用民众对疫情恐慌心理,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频繁发布有大量医用口罩可出售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月5日、6日,郑某某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余某某等人钱财共26.02万元用于赌博挥霍,资金无法归还。郑某某到案后其亲属代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2月14日,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对象发布虚假售卖信息,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对象不特定性的特征,于2月20日以诈骗罪一审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七
  孙某某、蒋某诈骗案

  基本案件
  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于2020年1月27日12时许,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骗取他人向孙某某微信个人账户转款。截至案发,尚未有钱款转入被告人微信账户。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孙某某、蒋某具有犯罪未遂等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八
  谢某某、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为满足个人爱好,在明知水獭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饲养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份通过网络方式联系到广西水獭卖家荆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周某某(深圳水獭卖家),先后在荆某某处以35000元购买水獭6只,在被告人周某某处以3000元购买水獭1只。期间因饲养经验不足,导致3只水獭死亡。后因家人反对其饲养水獭,被告人谢某某将其中1只水獭出售给了重庆买家岳某某(在逃), 2020年1月15日公安民警将正准备出售2只水獭
  的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水獭2只,随后在其公寓房内搜查出水獭1只。2020年1月2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均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
  裁判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疫案件应从重处罚的司法解释以及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动机系个人爱好而收购水獭,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相关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交国库。
  案例九
  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QQ传播,直接覆盖人员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后前往公共场所故意传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十
  被告人王某、杨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0日至2月2日间,王某、杨某二人趁国内爆发大规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民众急需佩戴口罩之际,利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进行口罩销售的宣传,在买方确定购买后,二人从其上家张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只人民币12至13元不等的价格大量购进劣质仿冒3M口罩,后以每只人民币16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0110元。经3M口罩生产商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口罩与正品不符。经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涉案3M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杨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被告人王某、杨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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