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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56号 2005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和《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7号),提高我市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水平及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学校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保证防病资金投入,合理编制人员;要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有机联系起来,建立有效的考核和运行机制,使学校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得到及时发现、迅速报告、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地区传染病防治的总体安排中,与教育行政部门经常进行信息交流与工作配合,掌握全地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了解学校传染病疫情动态。要加强对学生保健机构业务领导和行业管理,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有校办医院和卫生室的学校要严格进行管理,配备专(兼)职学校卫生人员,对医务人员要进行资格审查,保证校医专业结构的合理,逐步提高校医队伍的专业素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学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学校的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建立区域性学生卫生保健机构,落实学生健康管理制度。要尽快改变目前校医队伍卫生人员比例偏低的现状,保证校医具有相应的卫生技术资质。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保证学校有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要经常组织从事传染病管理的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对传染病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加强对学校食堂、饮用水的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及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学校传染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积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校内的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工作。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负责学校卫生的科室,有专人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按行政区划进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掌握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应建立涵盖学校学生总数、班级数、校医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学校基本情况档案,保持与校医的经常性联系,及时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结合传染病流行的特点和季节,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对校医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学校利用卫生课、广播站、板报等宣传阵地,宣传防病知识。在接到重大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疫情后,要在1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口头报告,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文字报告,同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阶段报告和重要问题要随时上报,疫情处理结束后5日内上报总结报告。   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学校卫生工作进行依法监督,重点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落实、饮食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种隐患,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和行为。   六、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强化预防为主的观念,提高应对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一)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应对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机构,校长作为责任报告人要全面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并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和登记本;学校要设立卫生室,并按《卫生室器械配备目录》配备相应的器材和应急药品。
  (二)学校的疫情报告人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在校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故、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集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时,要指导学生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同时要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协助卫生专业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苗应急接种、疫区(点)消毒处理等控制工作。
  (三)学校要建立晨检、缺课原因调查制度,要及时掌握因病缺课学生的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及时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及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蔓延。凡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并在传染期内的学生不得到校上课。
  (四)要严格执行小学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小学每年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程序对入学新生的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对流动人口及外地儿童要进行重点查验,发现漏种儿童,要立即通知家长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补种,使学校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降低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
  (五)要结合学校的健康教育,针对教师及学生开展学校常见传染病知识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学校要保证教室符合卫生要求,班级人数合理,搞好环境卫生,保持教室内清洁,坚持教室的湿式清扫,冬春季要增加教室及学生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频次,重视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六)有校办医院和卫生室的学校要建立消毒及隔离制度,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
  (七)要加强对校内食堂及学生饮用水源的管理,保证各种食品、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有自备水井的学校要加强对水源的管理,要按要求进行水质消毒及处理,保证供水安全。
  (八)各级各类学校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校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及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在校学生的计划免疫年龄组接种(白喉-破伤风二联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等)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免疫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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