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水痘纳入我市监测疾病按照丙类传染病报告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水痘纳入我市监测疾病按照丙类传染病报告管理的通知
(渝卫办疾控发〔2014〕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委属医疗卫生单位,重医大各附属医院、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 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水痘是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原发感染引起的发热出疹性疾病,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和直接接触水痘新鲜疱疹液传播,也可通过污染的用具传播,儿童普遍易感,具有起病急、传播迅速、极易引起暴发流行等特点。近年来水痘在我市呈现高发态势,疫情持续上升,水痘聚集性疫情已经成为我市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学习生活。
  为提高我市水痘综合防控能力,提高监测敏感性,早发现聚集疫情苗头,早采取防控措施,经专家反复论证,现决定将水痘纳入我市监测疾病,按照国家法定丙类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病例个案信息的报告: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对发现的水痘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填卡时,散居儿童详细填写家庭地址,托幼儿童和学生,在“单位”一栏详细填写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的名称、班级,便于疾控机构及时监控聚集/暴发疫情。
  (二)水痘聚集/暴发事件的报告:各单位一旦发现水痘聚集/暴发事件,应及时向辖区疾控中心报告,辖区疾控中心在日常审卡中应监控水痘的聚集/暴发事件。事件一经调查核实,应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报告。
  (三)聚集/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区县疾控机构负责辖区水痘聚集/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完成调查报告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水痘疫情的综合防治管理工作。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