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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防护,结合夏季防控特点,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2号)(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要求,现就医疗机构进一步做好低风险地区夏季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夏季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重要性,依据《指南》做好本单位的防控措施;制定工作总体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流程,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等,保证工作措施有力。   二、结合实际加强落实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中医疗机构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工作、重点点位的梳理,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重点加强体温检测、预检分诊、清洁消毒、预约诊疗等工作的开展,减少人群聚集,做好人员管理工作,严防院内感染的发生。   三、加强监管督促落实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属地监管职能,组织各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夏季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各项措施,通过开展现场查看、督导检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实、落细工作要求,保证工作实效。
  附件: 《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2号)(略)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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