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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本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本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5〕5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本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78号)予以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9日

  本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1 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本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事办、市旅游发展委、市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本溪车务段、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溪办事处、本溪军分区后勤部、武警本溪市支队等。   2.2 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根据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政府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定的起草工作;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按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处理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心理干预与应急知识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问题,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市物价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的物价稳定工作,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借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组织应急药品(治疗)、医疗器械的储备及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工作。
  市科技产权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动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进行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营运性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预报等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局通报人畜共患疾病的动物疫情情况。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趋势、预警信息和及时通报等工作。
  市服务业委: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消费品市场经营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管;负责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
  市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驻辽宁外国机构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工作。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通报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等。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有关组织发出呼吁,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对接受的款物及时发放等工作。
  沈阳铁路局本溪车务段:负责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铁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溪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应急处置、卫生监督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等。
  本溪军分区后勤部:按照属地原则,根据本溪军分区命令,组织军队卫生力量,支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本溪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控制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法规制定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本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地方、企业、军队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区划,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市卫生监督机构按市卫生局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对县(区)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相邻的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肺鼠疫、肺炭疽疫情由我市波及到外市,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我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我省2个以上地级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市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相似性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市1个县(区)以上的地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同一批次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2个县(区)以内。
  (2)发生腺鼠疫病例。
  (3)霍乱在1个县(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霍乱在1个县(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县(区)修改后的分级标准不得与市分级标准冲突,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并抄送各县(区)。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突发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市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和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及时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做好本辖区防范应对工作。   4.3 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区)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1.2 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各级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4.3.3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初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做好续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4.3.4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网络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5.1 应急响应原则
  5.1.1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
  5.1.2 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5.1.3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1.5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资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县(区)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市、县(区)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捕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向社会发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配合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发生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释疑解惑,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的科普教育工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后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及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参加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办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应急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或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现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信息报告:市、县(区)疾控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理清传染病的传播链条。
  (3)预防控制: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技术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 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情况。   5.3 应急响应的启动
  5.3.1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5.3.2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5.3.3 各级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分别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启动。
  5.3.4 各级政府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职责。
  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 分级反应
  5.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处置和响应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处置和响应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检查指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市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提请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专家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励
  县(区)级以上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追认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和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1 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处置技术体系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三大技术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其经费投入,提高其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其功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强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保证其房屋、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等公共卫生职能。
  7.2.2 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急救机构:加强紧急救援中心和综合医院急诊科建设。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市中心医院要完善120紧急救援中心建设,紧急救援中心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市中心医院为职业中毒定点收治医院。
  市康宁医院为精神卫生定点收治医院。
  市传染病医院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
  市中心医院为本溪县、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除精神卫生、传染病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点收治医院。
  桓仁县人民医院为桓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点收治医院。
  传染病救治机构:各县(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根据需要,市中心医院应加强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能力建设。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与任务,规范其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3.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7.3.2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由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中,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市级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县(区)卫生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7.3.3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管理与调度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并实行信息化管理;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组建和统一调度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调用专家时,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紧急联络方式通知专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与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紧急情况时,先通知专家本人,事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补发书面通知。
  7.3.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与演练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3.4.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
  市卫生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救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3.4.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总结3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对预案进行进一步完善。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请本级政府同意。   7.4 应急处置的科研与交流
  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药物治疗、疫苗研制、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防护用品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5 应急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   7.6 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置经费。经费主要包括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卫生应急宣传教育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经费(含补助费和奖励费)。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准备资金纳入公共财政应急准备储备资金,在一般支出预算中予以安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7 应急处置通信与交通保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8 应急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 应急预案制定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辽宁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 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定期进行评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   8.3 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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