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的通知
(云商发〔2020〕11号)


各州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手抓,现将《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州市按下列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支持企业复工营业
  各州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健康委要形成合力,结合本地区防控工作,精准划分企业和网点的类别,排除不合理的限制,按照商办服贸函〔2020〕103号文件要求稳妥推进流通企业复工营业,指导和服务企业规范经营。   二、减轻疫情影响
  各州市要认真梳理国家、省级和本地区已出台的有关税收减免、援企稳岗和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受疫情冲击较大的住宿、餐饮业等服务行业,加强政策宣讲解读,采取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减轻成本负担,尽快恢复稳定经营。   三、扩大消费
  各州市要以扩大传统消费和培育壮大新型消费为目标,确实抓好已出台的《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创新开展消费促进工作的若干措施》(云商市〔2020〕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营业加快发展12条实施意见》(云财外〔2020〕22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两手抓的要求,提振市场消费信心,把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重新释放出来,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使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得到回补,促进消费领域转型升级和较快增长。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略)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7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