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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何宁卡
2012年11月19日

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 目的和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等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2.5 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2.6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应急处置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9 附件
  9.1 珠海主要突发事件表
  9.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9.3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4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1.1珠海是地处珠江口、毗邻港澳的滨海城市,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属地震基本裂度Ⅶ度区,受多种灾害性气候影响,存在较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7种(见附件表1)。
  1.1.2珠海市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
  自然灾害极为突出。台风灾害(现统称热带气旋灾害)是影响珠海市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台风往往带来狂风、暴雨、有时还伴有强对流天气(如龙卷风,飑线等),从而导致一系列次生灾害的产生。台风灾害的主要类型是风灾、台风暴雨形成的内涝灾害以及台风的强大风力、低气压导致的沿岸风暴潮灾害。此外,珠海每年均受暴雨影响,导致不同程度的内涝,个别年份在暴雨季节因西江上游洪水影响也会受洪涝灾害威胁。
  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工程拆迁、农村占地补偿、劳资纠纷事件、校园安全事件、涉港澳台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和水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等事故灾难以及食品安全、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往往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1.3珠海市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未来面临的主要风险。
  除了传统风险外,由于目前处于地震活跃期,珠海市面临着5-6级左右破坏性地震的风险。沿海填海地带的地面沉降和沙土液化的风险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可能性与危害增大。环境污染的威胁较为严重,台山核电站的建成运营增加了核事故的风险,航展安全任务更加艰巨。食品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涉港澳台事件的机率增加。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2.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珠海安全稳定,实现构建“幸福珠海”的目标。
  1.2.2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五早”(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要求,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5)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公众,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3 目的和依据
  1.3.1目的:
  针对珠海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和风险分析,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珠海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珠海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珠海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2.1.3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驻珠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挂珠海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珠海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值班工作;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人防办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市防治红火蚁工作领导小组、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市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小组、市城市建设管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等。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发改局、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详见附件表2。
  武警珠海市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珠海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区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区长(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是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相关部门。
  2.6 基层应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广东省政府或省政府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广东省和国务院应急办。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与广东省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3.3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的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4.1.4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珠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通报市台湾事务局、市外事局。
  4.1.5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当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广东省政府报告。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4.2.2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报告。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及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并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省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和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安排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市应急委或事发地区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珠海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协调中央、省等驻珠单位与部门等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珠海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报请广东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6.3发生巨灾时,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市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市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6.4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外事局、市外宣办密切配合,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广东省政府等上级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7 社会动员
  4.7.1市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市应急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广东省、本市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 应急处置结束
  4.9.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相关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4.9.3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结束信息。
  4.9.4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园林与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做好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科工贸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依法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5.3.1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2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评估
  5.4.1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市应急委组织开展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组织对一般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5.4.3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4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市应急委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4.5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市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配合,建立本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1.3市公安局负责,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配合,加大全市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1.4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市政府依托驻珠军警部队及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全市军警民三位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省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动。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武警珠海市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市应急委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市应急管理体系,依托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通信保障
  6.3.1市科工贸信局负责,统一组织本市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珠海市有线政务专网的运行单位,建立本市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市科工贸信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形成覆盖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城乡社区的4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6.4.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与林业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公路局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3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路局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 物资保障
  6.5.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5.2市发改局、市科工贸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市卫生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市民政局负责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
  6.5.3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4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上级有关部门需要调拨本市应急物资时,由市应急委统一协调。
  6.5.5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相邻地区有关部门、部队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6必要时,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市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区公共卫生监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在本市现有市急救指挥中心和分站基础上,推进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设项目,改变急救模式,适时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标准急救分站,完善院前急救体系。
  6.6.4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珠海市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及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市科工贸信、市政园林和林业、教育、人防、民政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在公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3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气象服务保障
  由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1 资金保障
  6.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各级政府预算应在本级政府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市和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设置的预备费同时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6.11.2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
  6.11.3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动用应急储备资金需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应急办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6.11.4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流程,凡同级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5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管和评价。
  6.11.6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或资金援助。
  6.11.7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12 法制保障
  6.12.1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2.2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人防办、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市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和报道。
  7.2 培训
  7.2.1市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市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市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2.2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市委会同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市应急办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市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7.3.2市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7.3.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市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市委、市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市属相关部、委、办、局。
  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市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市相关人民团体、上级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市的机构等其他单位,包括市红十字会、珠海海事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珠海供电局、珠港机场管理公司等。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2.1市应急委定期对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8.2.2各级人民政府、各专项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3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8.3 预案管理
  8.3.1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市应急办具体负责。
  8.3.2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市应急委审定。
  8.3.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应急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8.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9 附件   
  9.1 珠海市主要突发事件表
  表1 珠海主要突发事件
  

大类

分类

主要种类

自然

灾害

气象灾害

热带气旋、暴雨内(洪)涝、干旱、低温、海面大风与大雾、强对流天气(飑线、龙卷风等)、雷暴、高温等

海洋灾害

风暴潮、赤潮、海啸、咸潮、沙土液化等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生物灾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植物疫情(危险性检疫病虫害等)

外来生物入侵(桔小实蝇、薇甘菊、福寿螺等)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山火)

事故

灾难

工矿商贸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矿山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碰撞、搁浅、风灾等九类事故)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铁路行车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道路突发事件

桥梁突发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人防工程事故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重污染天气(灰霭等)

突发环境事件(水质污染、船只漏油事故等)

公共

卫生

事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贝类中毒等)

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社会

安全

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重大恶性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粮食供给事件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商业银行挤兑风险、信托银行敏感性债务等)

经济商业安全事件(恶意欠薪、弃厂逃匿、非法集资、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等)

涉外与港澳台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涉港澳突发事件

涉台事件

群体性事件

劳资纠纷类群体性事件

土地权益类群体性事件(强征拆迁、拆迁安置等)

工程纠纷类群体性事件

医疗纠纷事件

聚众堵路堵桥事件

行业或工厂集体罢工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其他

新闻舆论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

  9.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表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置主责部门

1

洪涝、旱灾

市三防办、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2

气象灾害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三防办、市气象局、市科工贸信局等

3

海洋灾害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珠海海事局

4

地震灾害

市科工贸信局

5

突发地质灾害

市国土资源局

6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7

植物疫情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8

外来生物入侵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9

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办

10

危险化学品事故

市安监局、市港口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1

矿山事故

市安监局

12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3

火灾事故

市公安局

14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

15

水上交通事故

珠海海事局

16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

17

供水突发事件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环保局

18

排水突发事件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19

电力突发事件

珠海供电局

20

燃气事故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21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22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

市公路局

23

城市道路桥梁事件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24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市科工贸信局、市公安局

25

人防工程事故

市人防办

26

特种设备事故

市质监局

27

辐射事故

市环保局

28

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保局

29

重大传染病疫情

市卫生局

30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卫生局

31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2

职业中毒事件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

33

重大动物疫情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34

药品安全事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5

恐怖袭击事件

市公安局

36

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

37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市科工贸信局

38

粮食供给事件

市发改局

39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市发改局、市科工贸信局

40

金融突发事件

市金融工作局

41

经济商业安全事件

市科工贸信局

42

涉外突发事件

市外事局

43

涉港澳突发事件

市外事局

44

涉台事件

市台湾事务局

45

劳资纠纷类群体性事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

土地权益类群体性事件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47

工程纠纷类群体性事件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48

医疗纠纷事件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49

聚众堵路堵桥事件

市公安局

50

行业或工厂集体罢工事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1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市社会工作部、市信访局

52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53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市教育局

54

新闻舆论事件

市委宣传部

55

旅游突发事件

市文体旅游局

56

船舶污染事故

市海事局

  9.3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表3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自然灾害类

1

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2

珠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3

珠海市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

市三防办

4

珠海市海洋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5

珠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市森林防火办

6

珠海市海洋赤潮防治应急预案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7

珠海市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事故灾难类

8

珠海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安监局

9

珠海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市港口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0

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11

珠海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路局

12

珠海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市人防办

13

珠海市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市公安局

14

珠海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15

珠海市排水事故应急预案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16

珠海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17

珠海市电力供应应急预案

珠海供电局

18

珠海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市政园林与林业局

19

珠海市核辐射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20

珠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21

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珠海海事局

22

珠海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23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4

珠海市交通运输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25

珠海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6

珠海市重大节假日运输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27

珠海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

珠海海事局

28

珠海海岛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市森林防火办

29

珠海海岛旅游事故应急预案

市文体旅游局

公共卫生类

30

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31

珠海市流感大流行卫生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32

珠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33

珠海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社会安全类

34

珠海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35

珠海市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36

珠海市防空袭方案

市人防办

37

珠海市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38

珠海市经济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39

珠海市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40

珠海市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41

珠海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事局

42

珠海市涉港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事局

43

珠海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台湾事务局

44

珠海市新闻舆论事件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

45

珠海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文体旅游局

46

珠海市珠海机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47

珠海市口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口岸局

48

珠海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金融工作局

49

珠海市上访、聚集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应急保障类

50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民政局

51

珠海市枯水期(咸潮期)保障澳门、珠海供水应急预案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52

珠海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应急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53

珠海市重要资源(成品油等)应急保障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54

珠海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55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56

珠海市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专网)

市科工贸信局

57

珠海市应对突发事件无线电业务保障应急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9.4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表4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预案名称

编制主责部门

自然灾害类

1

珠海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

珠海市教育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3

珠海市地震系统应急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4

珠海市地震应急宣传报道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5

珠海市教育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6

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7

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台风灾害工作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8

珠海市交通行业防汛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9

珠海市防汛工作预案

市三防办

10

珠海市水库防御洪水方案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11

珠海市人防工程防汛应急预案

市人防办

12

珠海市汛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国资源土局

13

珠海市防御超强台风工作预案

市三防办

14

珠海市防风工作预案

市三防办

15

珠海市三防应急工作预案

市三防办

16

珠海海事局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

珠海海事局

17

珠海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18

珠海市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市政园林与林业局

19

珠海市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20

珠海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21

珠海市公路局公路桥梁应急救援预案

市公路局

事故灾难类

22

珠海市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23

珠海市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24

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救援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5

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6

珠海市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市教育局

27

珠海市高层、地下建筑灭火预案

市公安局

28

珠海市教育系统消防应急处置预案

市教育局

29

珠海市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事故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30

珠海市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市环保局

31

珠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市质监局

32

珠海市智能电网示范项目建设应急预案

珠海供电局

33

珠海市口岸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市口岸局

34

珠海市电子政务网络应急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35

珠海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36

珠海市无线电管理应急预案

市科工贸信局

37

珠海港珠澳大桥管线隧道建设应急预案

市推进港珠澳大桥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8

珠海市公路局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路局

公共卫生类

39

珠海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40

珠海市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

41

珠海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42

珠海市教育系统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43

珠海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口岸局

社会安全类

44

珠海市商业银行应急预案

商业类银行珠海分行

45

珠海市口岸踩踏事件应急预案

市口岸局

46

珠海市口岸核生化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市口岸局

47

珠海市教育系统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48

珠海市边界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市民政局

49

珠海市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政局

50

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1

珠海市土地权益类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52

珠海市工程纠纷类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53

珠海市卫生系统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54

珠海市聚众堵路堵桥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应急保障类

55

珠海市财政应急资金保障预案

市财政局

56

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药物资供应保障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7

珠海市突发事件殡葬应急处置预案

市民政局

58

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预案

市人防办、市民政局

59

珠海市红十字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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