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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2日

  保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本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不足10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的行政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的行政区域,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设区市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级以上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指挥部。
  2.1.1 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市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或者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理的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林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等。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分工,协调联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级储备药品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的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市民政局:负责对疫区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支持和储备,安排有关科研项目。
  保定军分区、保定市武警支队: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市工信局、市气象局等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县(市、区)、开发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开发区应急指挥部由政府(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县(市、区)、开发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本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市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开发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紧急免疫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疫情监测等工作。
  2.4.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疫区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4.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1 监测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保障人员和经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3.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 各相关科研院校;
  c.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e. 县级以上政府;
  f. 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将情况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属于人畜共患病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河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
  (1)省政府
  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省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展开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展开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疫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a. 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b.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c. 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市或者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的,分别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d. 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以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易感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e. 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f.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 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h.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市和县(市、区)、开发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a.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 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c.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 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 具体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b. 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c. 按规定采集病料,逐级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诊断。
  d.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 在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点、疫区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
  b. 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所。
  c.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7)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按照4.2.2中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开发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市、区)、开发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县(市、区)、开发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县(市、区)、开发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县(市、区)、开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按照4.2.2中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安全防护
  4.3.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合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或开发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还应当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2 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4 抚恤与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6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遭受损失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积极协调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林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1.2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1.3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4 治安管理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消毒车、车载高压消毒机、电动高压消毒机、机动高压消毒机、机动背负式消毒器、手动喷雾器、火焰消毒机、消毒垫等。
  (4)防护用品:应急指挥服、透气分体防护服、一次性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N95口罩、长筒胶鞋、护目镜等。
  (5)运输工具:应急处置指挥车、疫病快速诊断车、封闭运输车、冷藏车、人员快速运送车等。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等。
  (7)封锁设施设备: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
  (8)扑杀设备:便携式扑杀器、高效式扑杀器。
  (9)照明设施:应急灯、手电、发电机。
  (10)采样诊断设备:采样箱、防疫应急工作箱、冰箱、低温冰柜等。
  (11)后勤保障物资:帐篷、棉大衣、行军床、雨衣、电暖气、连续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毛巾、冷藏包。
  (12)无害化处理物资:高强度防渗尸体袋、一次性尼龙纺织袋。
  (13)管理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
  6.1.6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资金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3 培训与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8.1 预案更新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修订。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保定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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