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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怀化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芷江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为主、就近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等原则。
  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旅游应急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旅游局局长任副主任,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发改局、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外侨办、县台办、县工商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外宣办、县物价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芷江机场公司、高铁芷江站、县电力公司、县保险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旅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县旅游局),由县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旅游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旅游应急委
  统一领导全县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应急响应,研究、解决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2.2 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
  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汇总、研判旅游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向县旅游应急委和县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县旅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旅游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并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负责县旅游应急委日常工作。
  2.2.3 县旅游应急委成员单位
  县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承担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保障等工作,积极争取灾后重建项目资金。
  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负责综合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铁路、民航运输组织等重大问题;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和地震现场监测。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公安系统承担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县交警大队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中的交通管制及疏导等工作。
  县民政局 组织和分配旅游突发事件救济物资。
  县财政局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调查,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县环保局 负责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及环境污染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旅游景区(点)安全设施、紧急救援和游客中心的规划与设立,加强游览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和应急抢险工程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芷江机场公司、高铁芷江站 负责本系统旅游突发事件运力资源保障,协助处置本系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
  县水利局 负责汛情监测与发布,及时提供水文信息,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森林火灾、火险及野生动物病原体等监测预警,提供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林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伤病员抢救、疫病防控、心理救助等工作。
  县民宗局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事务、宗教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外侨办、县台办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外(港、澳)涉台协调联络工作,提供相关政策指导。
  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协助做好旅游预警信息发布、应急知识宣教等工作,客观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有关情况。
  县统计局 负责指导、协助旅游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工作。
  县工商局 负责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秩序。
  县质监局 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等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
  县物价局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价格投诉处理和物价稳定工作。
  县安监局 负责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相关管理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电力公司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电力供应保障,协助处置本系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
  县保险机构 负责组织并及时开展救援、查勘和理赔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旅游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 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应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县外宣办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事发现场记者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工作等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 由县旅游局、县安监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援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治安警戒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等参与,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
  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应急保障工作。
  信息发布组 由县外宣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信息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有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参与,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专家组
  县旅游应急委成立专家组,主要由相关类别专家组成,负责为县旅游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与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旅游淡汪季实行周报制,黄金周和节假日实行日报制;实时监测重大突发事件和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信息,评估旅游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研判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对旅游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 一般(Ⅳ级)预警:系关注级别,不向公众发布。
  3.2.2 较重(Ⅲ级)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部分人员人身安全;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密切关注相关动态,采取相关措施,发布黄色预警。
  3.2.3 严重(Ⅱ级)预警: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危及较多人员人身安全;县旅游应急委高度关注事态,采取相关措施,发布橙色预警。
  3.2.4 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危及众多人员人身安全;县旅游应急委发布红色预警。   3.3 预警预防行动
  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交通安全、森林火灾、环境质量、恶劣天气等预警信息,并通报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综合研判所接报的信息,及时报县旅游应急委批准,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预报信息的变更,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县旅游应急委做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并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1 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照旅游者的伤亡程序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级。
  4.1.1 一般事件(Ⅳ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和被困,下同),或者死伤1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下受伤(包括中毒,下同)的事件。
  4.1.2 较大事件(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上6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1.3 重大事件(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或者6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1.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2.2 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请市旅游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4.3 应急处置
  4.3.1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旅游团队和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迅速保护事发现场,并建立现场处置区域,抢救受伤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初步评估事件危害;探测并控制危险源,清理事发现场。
  4.3.2 自然灾害、旅游交通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由相关部门(单位)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助处置。
  4.3.3 社会安全事件、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境外人员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伤亡事件,按相关预案执行;本县旅游者发生在国(境)外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4.3.4 当旅游突发事件呈扩大趋势,可能超出当前处置能力和范围时,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4 信息发布
  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县外宣办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旅游者得到妥善安排和救治、旅游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旅游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分析评估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分析评估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6.1 通信保障
  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包括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为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救援需要,统筹各类专项资金,确保应急救援建设、应急管理科普宣教等资金需求。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加强对本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教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名词术语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主要指以旅行游览为目的,以团队或散客形式出行的人员。
  境外旅游者: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旅游者,港澳台旅游者比照境外旅游者身份对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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