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减少因诉讼活动而产生的人员流动和传染风险,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提倡以网上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尽量减少出行。法院工作人员将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是否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审理、是否延期、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如确定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审理的,请诉讼参与人予以配合,及时认证身份并参与诉讼活动;公开庭审的案件,公众可选择登录浙江智慧法院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庭审过程,无需至法院旁听庭审。
  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延长今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丽水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及2月1日开庭、谈话、接待、执行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二、诉讼参与人因纠纷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浙江移动微法院(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文后)或浙江法院网网上立案平台(http://www.zjsfgkw.cn/)等线上渠道,尽量避免线下窗口或邮寄提交。
  相关物业管理、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类型化的适合诉前调解的纠纷,建议积极应用浙江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平台)进行在线化解,如调解成功,可在线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如无法调解,再对接浙江移动微法院申请网上立案。   三、提倡诉讼参与人通过移动微法院、传真、电子邮箱、短信等电子送达的方式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需联系法官的,提倡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   四、如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四项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举证或开庭审理。   五、丽水法院将严格遵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开展执行工作,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将优先委托办理,对被执行人等采取强制措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在此期间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将在后续工作中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六、确有特殊情况需到法院现场办理的,请来访群众提前准备并佩戴口罩。安检口会对来访群众进行体温测量,可能会延长安检时间,请耐心配合安检工作。   七、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来访群众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法院安保人员说明,如有隐瞒病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如有问题,请咨询12368。
  疫情防控期间,丽水两级法院的各项工作难免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我们将紧紧围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宗旨,竭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