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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21〕22号)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区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控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疾控机构对“愿检尽检”人群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收费标准与我市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相衔接,为每人份80元。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市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的,每人份30元;10个样本混合检测的,每人份20元。   二、市卫生健康委应进一步明晰实施核酸检测混合检验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指导疾控中心按照规定做好对“愿检尽检”人群的核酸检测服务。   三、市、区疾控机构对“愿检尽检”人群开展核酸检测服务的,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29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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