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市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学会疫情防控方法。   二、加强留校学生教育管理,防范疫情发生。   三、停止校内外培训、研讨、研学等聚集性教育教学活 动。   四、摸清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师生情况,提醒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师生不提前返校。   五、提醒到过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师生居家隔离观察14天。   六、提醒接触过疫情防控重点地区高危人员的师生居家隔离观察14天。   七、做好延迟开学准备工作。   八、制订学生分期分批返校、校内隔离观察等工作预案。
汕头市教育局
2020年1月27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