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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给予创业园区物业补贴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给予创业园区物业补贴的通知
(呼工信字〔2020〕55号)


各旗、县、区工信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审局:
  为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2020〕1-15),依据《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政府主导的创业园区高质量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园区持续健康发展,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园区内入驻企业2020年度物业费给予补贴,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政府主导的创业园区,集聚企业数量、创新能力、就业人数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补贴标准
  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额度上限为1万元,年度物业支出在一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创业园区基本情况(包括空间面积、入驻企业数量、就业人数、税收贡献等);
  2.经验及做法;
  3.发展方向及思路;
  4.应对疫情影响的对策措施;
  5.创业园区入驻企业2020年物业补贴申报汇总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附件(按创业园区入驻企业2020年物业补贴申报汇总表顺序装订成册):
  1.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入园协议复印件;
  3.上年度物业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新入园企业可提供情况说明)。   四、申报工作的组织
  (一)创业园区编制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附件,提交至所在地旗县区工信局、财政局进行初审。
  (二)旗县区工信、财政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初审合格后,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出具推荐函,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单独行文不予受理。
  (三)旗县区工信、财政部门推荐申报工作5月22日前
  完成,逾期不予受理。旗县区工信部门统一将本地区各类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1份,光盘1份)报市工信局;旗县区财政部门统一将本地区各类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1份,光盘1份)报市财政局。
  (四)市工信局、财政局依据《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支持计划。复核和评审等工作在5月30日前完成。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关于申报材料报送相关事宜
  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4606205
  市财政局工业交通科  6956624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筑企业不予补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空间办公的不予补贴。
  (二)各相关旗县区工信局、创业园区收到补贴资金后要加强监管,分批次精准拨付物业公司,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年底前市工信局聘请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
  (三)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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