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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吉药监药流通〔2020〕26号)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检查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药品经营企业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保经营、稳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一级响应期间到期或一级响应解除后1个月内到期的,只要在法定时间内向省局提交换证资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其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终止之日后的90日止。顺延期间,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并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确保持续符合许可状态。   二、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结合疫情防控实际,自行确定是否延期开展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整合资源适时开展换证工作,确保换证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局各检查分局要依据工作职责,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特此通知。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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