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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0〕469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要求,现就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托育机构复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复托时间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参照本区幼儿园复园时间,合理确定托育机构复托时间。家长按照自愿原则安排婴幼儿入托。   二、有序开展复托工作
  托育机构复托前,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668号,附件2)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将拟复托时间、机构环境和空调系统清洁消毒情况、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教职工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防疫物资储备情况等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认真做好托育机构巡查,指导各托育机构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复托。   三、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托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和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复托后,要严格落实工作人员和婴幼儿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落实入托婴幼儿晨(午)检、全日观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等防控措施,做好场所通风换气、清洁灭菌等工作,切实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是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婴幼儿聚集场所,疫情防控责任重大。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托育机构切实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指引,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市卫生健康委将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主动协调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大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托育机构面临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把落实《通知》要求和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起来,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关工作的通知(略)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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