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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要求,结合当前鄂州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可通过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将立案申请材料邮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90号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711-3389895, 15972306188,13908688001)。非鄂州本地当事人也可到当地法院办理跨区域立案手续。   二、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信访大厅关闭,暂不在信访大厅受理申诉信访申请。建议有申诉信访需求的人民群众将信访材料邮寄相关法院或利用网络办理。节后工作日通过12368服务热线和提供的立案部门电话号码咨询和办理诉讼服务事项,联系电话0711-3389895,15972306188,13908688001)。   三、取消原定于2020年2月1日至鄂州市取消公共交通管制期间安排的在鄂州市举行的所有庭审、听证、调查、调解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   四、诉讼参加人办理相关诉讼事务时,尽量减少出行。确需近期到法院递交材料、申请调解以及其他需要联系法官事宜的,尽量通过短信、电话、邮递等平台和方式办理。(联系电话0711-3389895,15972306188,13908688001)   五、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的,或因受疫情影响、交通受限,在鄂州市公共交通管制结束后仍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可凭有关行政机关通告、医院诊断证明、社区隔离证明等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六、因事态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执行的,可通过扫描文档后电邮、传真等方式提交材料,需审核的保函等原件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案件经审查确需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的,承办法官优先通过网络查控、传真等方式实施。   七、鼓励民商事等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主持调解,采取协调方式化解纠纷,疫情当头和为贵;审判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审判服务意识,加大调解力度。   八、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法院办理诉讼业务的,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体温等方面的检查,并在指定区域办理,未采取佩戴防护口罩等防护措施的人员不得进入诉讼服务区域。   九、由此引起的诉讼时限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的计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公告。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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