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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证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证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司法厅要求,结合全省公证工作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公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对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公证服务不缺位
  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法律服务,当好党委政府的法律参谋助手,努力为党委政府分忧。
  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军人、政法干警、新闻工作者、志愿者群体、病患群众及其家属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特事特办、高质高效服务。为病患群众及其家属提供免费公证法律咨询,对确有困难的病患群体加大公证法律援助力度,视情况减免公证费用。
  为我省组织奔赴武汉的援助医疗团队做好公证公益服务,对医疗团队的医护、防疫人员申请的委托、声明等涉及人身权益公证实施免费办理。   二、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减少人员接触
  对于55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详见附件),引导群众尽量选择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手机app、公证云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提供邮寄送达公证书服务,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申办公证业务,降低外出感染病毒风险。
  关注群众公证实际需求,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可能需求较多的公证事项特点,针对性宣传解答说明,探索网络咨询、热线咨询和错峰办证。   三、现场办证需提前预约,避免人员聚集
  对确需现场办理的,引导当事人就近选择公证机构,事先预约办理时间,同时严格采取防护措施(配戴口罩并接受工作人员体温检测等),对于办证需求量大的地区,公证机构将会在必要时采取限流疏导措施,避免人员聚集造成交叉感染风险。   四、做好通风消毒工作,保证公证机构环境卫生
  正式上班前,要对公证机构办公环境进行整体消毒,公证人员一律佩戴医用口罩上岗并及时更换,未佩戴口罩不得上岗接待当事人。在办证大厅设立疫情防控提示板,为当事人做好防护进行提示提醒。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为来访群众提供口罩,最大限度为来访群众提供卫生、安全的公共环境。每日定时对大厅进行开窗通风消毒,在大厅设置专门的签字、领证区域,避免公证人员和当事人直接接触。   五、特事特办,办证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对于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公证事项,应优先办理、尽快办理,但因隔离、治疗或者交通关停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核实有关情况的,适用《公证法》“因不可抗力......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的规定。
  对于具体公证需求,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手机app、公证云等方式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将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
  附件:
  辽宁省办理公证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对于下列公证事项,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在公证当事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保证真实并承担有关责任情况下,实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55项)
  1.出生公证
  2.国籍公证
  3.户籍注销公证
  4.曾用名公证
  5.学历公证
  6.学位公证
  7.职务(职称)公证
  8.法人资格公证
  9.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
  10.职业资格公证
  11.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12.身份证公证
  13.护照公证
  14.户口簿公证
  15.录取通知书公证
  16.在读(学)证明公证
  17.毕业证书公证
  18.学位证书公证
  19.成绩单公证
  20.外语水平(等级)证书公证
  21.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22.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公证
  23.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24.体检表(健康证)公证
  25.病历(案)公证
  26.诊断证明书公证
  27.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公证
  28.(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29.结婚证公证
  30.离婚证公证
  31.收养登记证公证
  32.民事判决书公证
  33.民事调解书公证
  34.判决生效证明公证
  35.在职证明公证
  36.收入证明公证
  37.税收完税凭证公证
  38.不动产权证书公证
  39.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
  40.存款证明公证
  41.营业执照公证
  42.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证
  43.税务登记证公证
  44.公司章程公证
  45.许可证公证
  46.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47.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48.死亡公证
  49.住所地公证
  50.居住地公证
  51.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52.亲属关系公证
  53.经历证明公证
  54.已婚公证
  55.派遣函公证
辽宁省司法厅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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