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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合肥市旅游局关于修订《合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合肥市旅游局关于修订《合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合旅[2016]69号)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各旅游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带来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合肥市旅游行业防洪应急预案》等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合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
合肥市旅游局
2016年5月17日

  合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合肥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旅游市场实际编制。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必须有本市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1.2.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巨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3 基本原则
  (1)强化预警,预防为主。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类极易引发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及时研判,并按照预警发布规定,及时在本辖区内向旅游者、旅游企业及时发布,做好预防工作。
  (2)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3)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合肥市旅游局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2.1 组织机构
  (1)在安徽省旅游局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成立合肥市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完颜绍建
  常务副组长:陈安达
  副组长:俞晓华、李玉海、丁海鹰。
  成 员: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人,机关各处室负责同志
  合肥市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指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肥市旅游局监督管理处(旅游质量投诉中心),陈安达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监督管理处处长、旅游质量投诉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
  (2)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
  (3)各旅游生产企业等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决定、指示,努力改善生产劳动安全条件,不断提高本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本单位、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当人员,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 组织制定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其实施。主要包括:a、各级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b、安全检查制度;c、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制度;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e、对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和落实整改措施。   2.2 工作职责
  (1)合肥市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市或跨县(市)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承办日常工作。合肥市旅游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旅游质量投诉中心负责承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监督所属地区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有关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市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市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助;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各旅游生产企业等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当事故发生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撰写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合肥市和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市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合肥市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经报市政府批准,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重大(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 分级响应
  (1)当发生重大 (I级)、较大(Ⅱ级)突发事件时,合肥市旅游局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旅游局和市政府。合肥市旅游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一般(Ⅲ级)以下突发事件由合肥市旅游局决定启动本旅游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4.2.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2.3 合肥市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做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合肥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及时上报省旅游局和市政府,便于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合肥市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省旅游局和市政府。   4.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合肥市旅游局报请省旅游局和市政府,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4.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5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事发地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事发地国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事发地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6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4.7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合肥市旅游局值班电话为0551-62619228   4.8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省旅游局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合肥市旅游局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1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3 合肥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Ⅱ级)和重大(I级)突发事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旅游局、市政府,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5.4 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合肥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同时应督促全市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5 合肥市旅游局在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按照市政府事故报送标准,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合肥市旅游局和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合肥市旅游行业防洪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由于洪涝灾害给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造成被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企业切实利益,更好地树立我市“大湖名城、创新高地”良好地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合肥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合肥市境内处置旅游者因洪涝灾害而发生的游客被困、人员伤亡事件和旅游企业因灾损失恢复。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和出发点,提高科学防控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监测预警,遭到准备充分、处置及时。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防洪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组织旅游经营单位开展应急自救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3分工协作、统筹兼顾。市、县(市)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防汛抗洪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旅游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及时收集旅游团队在当地活动信息,当接到要求救援和帮助信息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防洪指挥部和应急办公室、上级旅游管理部门,积极协调当地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和帮助,或边救援边报告。   2.1 指挥机构
  合肥市旅游局成立“合肥市旅游行业防洪指挥部”(以下简称旅游防洪指挥部),局长担任指挥长,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各县(市)区旅游局局长和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旅游防洪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洪办)设在市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监督管理处处长兼任。   2.2 旅游防洪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全市旅游行业防洪工作;协调旅游企业开展洪涝灾害应对工作;批准启动与旅游行业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有关旅游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督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有关单位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负责协调再去旅游者疏散、安置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防洪办负责日常行业防洪指导、督查工作;负责有关洪涝灾害时间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指挥部的决策等任务。
  2.2.1根据灾情由旅游防洪指挥部临时决定组成若干个防洪工作组,分别由局领导担任组长,按照分工范围实施现场防洪指导督查工作。
  3.2.2各县(市)区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本县(市)区发生的洪涝灾害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通过有关渠道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各县(市)区旅游局防洪办主要负责本地区有关洪涝灾害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3.1 防洪应急反应
  3.1.1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发布防洪预报后, 旅游防洪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工作状态,值班电话:62619228(市旅游质量监督投诉中心电话)开始24小时值班。
  3.1.2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变化信息。
  3.1.3督促检查各旅游企业做好防洪救灾工作。
  3.1.4做好防洪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和管理,及时平息出现的洪涝灾害谣传或误传,消除顾虑。   3.2 预警发布
  3.2.1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地震部门提供的洪涝灾害事件的预告信息,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2市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资料,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禁止令和解除令。   4.1 发生洪涝灾害事件的特殊情况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1.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在洪涝灾害事件中伤亡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或通过有关渠道,或请求国家旅游局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相关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1.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洪涝灾害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2 出国(境)游发生洪涝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洪涝灾害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3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旅游防洪应急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4.3.1及时调查、汇总灾情向上级部门上报。
  4.3.2采取措施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加强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清除污染危害,确保旅游者的财产安全。   4.4 应急响应
  4.4.1当发生洪涝灾害事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市旅游局旅游防洪指挥部要及时启动防洪应急预案,在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1 当洪涝灾害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区(点)等发生突发洪涝灾害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5.3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亲属安抚工作。   5.4 市旅游局在接到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并按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5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5.6 新闻发布
  对洪涝灾害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洪涝灾害事件的报道要经省旅游局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洪涝灾害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1 洪涝灾害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2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洪涝灾害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   6.3 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7.1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洪涝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编制防洪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   7.2 旅游经营单位要利用现有载体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常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洪涝灾害事件的能力。   7.3 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报,及时掌握灾情,科学制定洪涝灾害应急救援措施,加强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认真排查危险点、隐患点,及时足额配齐各类满足本单位应急救援所需器材设备,开展经常性地应急救援队伍实战演练工作。   7.4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日常防洪抗旱的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疏散、逃生演练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经营单位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水平。   7.5 进一步完善灾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实行单位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落实预防措施,变被动防灾为主动防灾。一旦发生灾情,切实落实洪涝灾害防治预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市旅游局旅游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51-63537743(日常办公电话)、62619228(合肥市旅游质量监督投诉中心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合肥市旅游行业地震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地震灾害,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我市“大湖名城、创新高地”良好地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
  《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合肥市境内处置旅游者因地震灾害而发生的游客伤亡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地震灾害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4.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组织旅游经营单位开展应急自救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市、县(市)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
  1.4.4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准确掌握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程序、突发信息报送标准、处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本级部门的应急工作责任、权限、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以减少相互推委、扯皮现象,把握最佳应急处置时间,以最少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成效。   根据我市地震活动情况、应急准备现状和《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5.5~6.4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4.5~5.4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4.0~4.4级地震。  3.1 组织机构
  3.1.1市旅游局设立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完颜绍建(市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陈安达(市旅游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俞晓华(市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玉海(市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海鹰(市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旅游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管理处,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监督管理处处长兼任副主任。
  同时领导小组分设现场协调工作组、数据统计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各组组长分别由各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和局法律顾问担任。
  3.1.2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2 工作职责
  3.2.1市旅游局地震灾害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旅游行业涉及全市性、跨地区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通过各有关渠道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市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地区有关地震灾害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3.2.2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本县(市)区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通过有关渠道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地区有关地震灾害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4.1 临震应急反应
  4.1.1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发布地震预报后,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进入工作状态,值班电话:62619228(市旅游质量监督投诉中心电话)开始24小时值班。
  4.1.2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发布的震情变化信息。
  4.1.3督促检查各旅游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1.4做好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和管理,及时平息出现的地震谣传或误传,消除顾虑。   4.2 预警发布
  4.2.1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灾害事件的预告信息,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4.2.2市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资料,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禁止令和解除令。   5.1 发生地震事件的特殊情况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1.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地震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或通过有关渠道,或请求国家旅游局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相关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5.1.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地震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5.2 出国(境)游发生地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地震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3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旅游地震应急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5.3.1及时调查、汇总震情向上级部门上报。
  5.3.2采取措施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加强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清除污染危害,确保旅游者的财产安全。   5.4 应急响应
  5.4.1当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市旅游局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在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1 当地震灾害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区(点)等发生突发地震灾害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6.3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亲属安抚工作。   6.4 市旅游局在接到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并按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5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6.6 新闻发布
  对地震灾害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地震事件的报道要经省旅游局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地震灾害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1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2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Ⅲ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   7.3 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8.1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地震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编制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   8.2 旅游经营单位要利用现有载体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常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   8.3 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报,及时掌握震情,科学制定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措施,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认真排查危险点、隐患点,及时足额配齐各类满足本单位应急救援所需器材设备,开展经常性地应急救援队伍实战演练工作。   8.4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日常防震减灾的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疏散演练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经营单位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水平。   8.5 进一步完善震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实行单位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落实预防措施,变被动防灾为主动防灾。一旦发生灾情,切实落实地震防治预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市旅游局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551-63537743(日常办公电话)、62619228(合肥市旅游质量监督投诉中心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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