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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全省中高风险地区新冠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全省中高风险地区新冠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局:
  现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全省中高风险地区新冠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1〕-15)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为了更好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局要认真研究学习《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并加强对企业自动在线数据、自行监测数据等审核工作。   二、督导相关排污单位严格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总则或行业指南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并进行信息公开。   三、对不能正常开展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要督导企业进行整改,保证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按规定要求全覆盖。
  市局对不按相关要求和规定开展环境监测造成数据失实失真的,将严肃处理和追责问责。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全省中高风险地区新冠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1〕-15)(略)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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