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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0〕5号)


各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对于所有不明原因发热(≥37.3℃)的病人,或者虽无发热症状但呼吸道症状明显,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流行病学史怀疑患新冠肺炎的病人,要立即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并隔离观察。   二、医疗机构发现有肺炎影像学特征,最近2周内白细胞降低的病例,要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怀疑为新冠肺炎病例或不能排除的,要严格隔离治疗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上述患者在医疗机构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待遇及医保费用支付政策参照疑似患者规定执行。疫情结束后,上述留观人员信息由医疗机构报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再由医保部门、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清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此类患者留观费用,按照本通知规定追溯执行。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号)(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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