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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特殊群体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特殊群体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甬民发〔2020〕9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应对目前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及时贯彻民政部办公厅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在我市滞留的湖北籍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旅游、探亲、差旅等原因滞留我市的湖北籍困难群众,且已由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隔离后确认未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健康对象。   二、申请审批流程。由本人通过电话或现场向困难发生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申请审批通过的困难对象不得向我市其他行政区域民政部门重复申请救助。审批按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操作,简化手续,直接予以救助。   三、救助形式和标准。根据相关部门安置措施,民政部门承担其基本食宿费用,直接与服务提供方结算,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生活。   四、救助期限。救助期限暂定一周,视疫情的发展作适当延长。   五、其他情形。疫情防控期间,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在我市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参照湖北籍滞留人员,由困难发生地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六、经费保障。由各地统筹解决。
  附件:宁波市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群体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2月4日

  附件:
  宁波市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群体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_____________区县(市)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困难发生地

 

救助原因

 

申请人承诺

 

以上所填写内容和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粘贴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安置

经办人员

  经办人签名:

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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