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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升核酸检测能力,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现就调整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为80元/人·次。根据疫情需要,进行大规模人群筛查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5个样本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30元/人·次;10个样本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20元/人·次。   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0〕12号)规定执行。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本通知自2021年2月10日起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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