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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
(大政办发〔202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减缓征收各项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1.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对已取得施工许可,但因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工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3月底。对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免除我省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措施期间的加处罚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3.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并且承诺不拖欠工程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若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应尽快支付。各建设单位要积极落实项目预付款支付制度,减轻施工企业项目启动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直各建设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
  4.放宽与住房公积金合作房地产项目关于主体封顶的要求,对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项目,暂调整为8层以下应完成主体工程封顶,8层以上(含8层)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完成总层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新签合作协议可采用现场视频或照片的方式,取代对项目进展情况的实地考察。(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所属办事处的合作协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申请续签的,可酌情延期;对职工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作逾期处理;对原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的组合贷款联络单、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转公积金贷款等相关业务,可延期办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优化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6.为抗击疫情开展的应急工程的认定、立项、土地规划等程序以政府会议纪要为依据,相关手续容缺后补,可于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由建设主体单位牵头进行补办,各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建设单位可采取询价或直接委托方式对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选择。对招投标等无法补办的手续,可用委托书等其他方式替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7.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有机结合,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充分利用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和热线电话,加强审批辅导服务,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办、预约办。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支持企业尽快开复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8.全力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降低企业投标成本,分类实施招投标活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适度调整预售、价格指导政策,支持企业预销售
  9.已取得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采取预售资金监管方式申请预售许可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即可(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且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建设单位提交承诺即可先行受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保持均价平稳前提下申请适当调整已申报的预售房源价格。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可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开展线下、线上房屋销售业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以上政策意见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截止到省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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