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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持续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群防群控、依法处置。
  1.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四级。具体分级标准为: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内暴发流行。
  (3)我市行政区域外的一个县区发生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与之接壤的我市县区。
  (4)市、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动物疫情。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猪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在一个经典潜伏期内(均取21天),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在一个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区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6)我市行政区域外的1个县区发生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2个县区发生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与之接壤的我市县区。
  (7)省、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动物疫情。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猪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在一个经典潜伏期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
  (5)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并发生感染人的病例,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所有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所有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市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体系
  2.1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成立兰州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兽医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农委等15个市直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部门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一)。
  各县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应急工作。
  2.2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防制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和疫情处理工作;分析疫情,提出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的重大事项。
  2.3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兽医局,主任由市农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农委分管副主任、市兽医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4专家组
  市农委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2.5应急处理机构
  应急处理机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成。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6应急指挥体系组织框架图(见附件二)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疫病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疫情隐患,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3.2预警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涉及的范围,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形式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疫情信息。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面谈、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书面等任意有效形式报告。
  3.3.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同群动物数量、动物来源、免疫情况、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等。
  3.3.4报告的时限和程序(见附件三)
  3.3.5报告的相关要求
  (1)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2)涉及人畜共患病时,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疫情情况通报同级卫生管理部门。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指挥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州,同时报告省指挥部。
  (4)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4疫情诊断确认程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诊断疫病,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综合运用各种信息确认疫情。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4.2 响应原则
  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所在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发生Ⅲ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Ⅱ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请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预案统一处置,市、县区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4.3响应措施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派人赶往疫点,先期组织开展隔离、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疫情发展。
  (2)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要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3)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限制或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活动,依法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尸体集中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
  (5)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
  (6)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7)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实施紧急免疫。
  (8)采集染疫动物病料、标本、样品送省级实验室确诊。
  (9)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10)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1)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12)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13)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14)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4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对疫情处理人员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响应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同时报上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5.2奖惩
  县级以上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5.3灾害补偿
  各级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5.4抚恤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机关取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以及社会各界向疫区受灾群众提供的生活救助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农牧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6.3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7 附则
  7.1各县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牵头修订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3(略)
  附件: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农委: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市发改委: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工作,加强疫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动物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协调,加强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车辆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严密监视野生动物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时立即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有关疫病监测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配合兽医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管理及救治。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对集贸市场外的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兰州警备区、武警兰州市支队:负责做好所属部队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强化市场监管,查处市场内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市工信委:负责协调市级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食药局:负责食品监管,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客观准确地报道政府及职能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防制过程中的工作状况和相关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动物防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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