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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通告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通告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部署,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就本院有关立案、开庭、信访等诉讼活动事宜调整通告如下:

  一、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为减少传染风险,原定于2月3日至2月10日期间的开庭、调查、调解等诉讼活动,原则上予以改期,部分案件将视情采用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渠道进行审理,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将会提前与诉讼参与人沟通,请保持通讯顺畅。   三、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四项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举证或开庭审理。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因纠纷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浙江移动微法院(点击查阅移动微法院操作流程)或浙江法院网网上立案平台(http://www.zjsfgkw.cn/)等线上渠道,尽量避免线下窗口或邮寄提交。   五、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可选择通过移动微法院、传真、电子邮箱、短信等非接触方式联系法官、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优先通过网上开庭、调查或听证等方式审理案件。确需到院的诉讼参与人,在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请听从工作人员的现场引导,到法院指定的场所进行。   七、来访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本院进行登记、量体温等工作,未经安全检测的不得进入院部机关和审判法庭等场所。如有发热等症状的,请先行就诊。疫情防控期间,外来车辆暂时禁止进入院内,可就近停放于路边停车位及周边停车场。   八、对执行案件,本院优先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点对点”“总对总”的财产查控,优先选择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执行事项的接待和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本院将在卫生疫情控制应急响应期满后,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九、广大群众如有任何诉讼服务需求,或反映相关情况的,均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湖州中院信访接待电话(0572-12368)、立案咨询电话(0572-2597521)、执行事务咨询电话(0572-2597609)进行咨询。若确需递交书面材料的,请优先选用邮递方式提交(地址: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路300号,邮编:313000)。   十、关于诉讼服务中心暂停服务问题,以省高院统一通告为准,敬请关注。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如有新的提示,以最新上级法院要求为准,请随时关注本院微信公众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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