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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0〕97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〇一〇年十月五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完善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源头预防,注重整体提升,构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整体联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依法实施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滨海新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实现滨海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2 制定目的
  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 制定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海冰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包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海上事故灾难),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滨海新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滨海新区经济安全、社会安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1.6 工作原则
  制定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依靠科技、公开透明的原则。   1.7 应急预案体系
  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滨海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滨海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滨海新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市应急办备案。
  (2)滨海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滨海新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或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并报市相关部门和区应急办备案。
  (3)滨海新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滨海新区部门应急预案是相关部门根据《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并注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和区应急办备案。
  (4)管委会、街、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管委会、街、镇根据《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本辖区的应急预案。管委会、街、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下发。管委会应急预案送区应急办备案,街、镇应急预案报管委会备案。
  (5)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经主管部门审定后,送区应急办备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在举办活动5天前报区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
  2.1 领导机构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成立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分管副书记、常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相关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为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
  区应急委作为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指挥指导滨海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市有关部门和新区相关单位的关系;分析总结滨海新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
  区应急办主要职责:执行区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新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或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区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3 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滨海新区各管委会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组织机构和职责要按照区人民政府统一要求,参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领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委设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区重大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区安全生产指挥部、区电力事故指挥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指挥部、区消防安全指挥部、区环境保护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区社会稳定防范指挥部、区社会治安刑事案件指挥部、区人民防空指挥部。
  区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办和市属各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各类单一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 专家组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处置和分工
  (1)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管委会、相关部门、街镇、重点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指挥、分类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责任部门;应急预案规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安排和部门应急预案安排见附件7.1、7.2。
  各管委会、街镇、重点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各部门负责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2.8 应急联动
  (1)区应急指挥中心直接接受区应急委领导,并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
  (2)区应急委与驻区部队、武警建立联动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部队支援时,通过联动机制,相关部门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调动兵力、警力支援救灾。
  3.1 预防与预警
  3.1.1 预防
  (1)滨海新区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输送管道及储运设施、机场及港口、铁路客运专项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区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2 监测
  (1)相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各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都要对本区域、本领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要重点掌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凡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坚决进行整改。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必要时,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并向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器,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滨海新区各管委会、相关单位应急管理部门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严格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关于信息报告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应急办口头报告,1小时内通过传真电话书面报告情况,2小时内报告较为具体的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件危害不大、尚不够启动一般突发事件(IV)响应,但须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的,也要同时将事件处理的有关情况向区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办接收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向区应急委报告并及时与市应急办进行沟通,将区应急委的指示和市应急办的要求向有关单位应急管理部门传达并负责督促落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产生原因、影响范围、事件性质、责任主体、危害程度、信息来源、前期处置展开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所在管委会报告。
  3.2.3 指挥协调
  (1)各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要指导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管委会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
  (2)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支援。
  (3)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管委会、街镇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5)区应急办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和科研经验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道、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告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务、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相关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管委会、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①组织协调有关管委会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调度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卫生医疗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资源;
  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必要时,召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
  3.2.5 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2.6 应急结束
  (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区各专项指挥部、管委会、街镇、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后,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管委会、街镇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3.2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管委会两级领导机构要按照职责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各管委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管委会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区应急办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会同新闻宣传部门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滨海新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在国务院、市政府的统一布置下进行。   3.5 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建立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镇(街)三级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善后救济,做到专款专用。
  (2)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迅速安排使用。同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司法行政部门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公证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6)建立突发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物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7)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3.6 调查和总结
  区应急办组织一般和较大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工作,并在20天内将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在市应急办的组织下,区应急办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工作。
  各管委会、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管委会应当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主要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水旱、气象、地震和风暴潮、台风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是某一特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基本力量。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寻与救助、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大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不具备建立专职队伍的中小企业,要建立兼职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驻区部队、武警部队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请求支援。主要承担本区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止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社会应急力量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主要承担日常应急救护、信息收集、防灾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遇灾时积极采取自救互救和辅助救援行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1)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要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为加强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电力、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建设提供保障。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3)发生造成人员及经济、社会损失巨大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   4.3 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建设和交通局、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卫生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2)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建设和交通局负责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3)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根据区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管委会、街镇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由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及各管委会的经发局、民政局指定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紧急供应。
  (4)各管委会、街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进行物资储备。   4.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管委会要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程度,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划定人防工事、公园、露天体育场所、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必要时,规划建设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人员避难、避寒、避雨雪等临时建筑设施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应急办备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4.5 基本生活保障
  各管委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建设和交通局负责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交通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9 人员防护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 通信保障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电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1 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应急平台体系,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1 预案演练
  (1)综合演练。区应急办配合、协调涉及滨海新区各单位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的市级综合演练。区应急办在市应急办指导下,协调组织区级综合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2)单项演练。单项演练由区各单位负责组织,按照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担负的任务进行演练,检查应急反应、协调配合、现场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组织单项演练的单位要将演练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演练进行监督和考核,区应急办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单项演练结束后15天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演练总结。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管理培训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   5.3 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要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有关部门要以普及应急知识为重点,充分利用“全国科普活动周”、“全国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教活动。要通过编制发布各类预案简本,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宣传有关应急管理法规、规章,普及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参与防灾减灾的互动局面。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5.4 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各专项指挥部、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街镇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1 专项应急预案安排表
  7.2 部门应急预案安排表
  7.3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框架图
  7.4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5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1 专项应急预案安排表
  序号 专项应急预案名称 编制部门
  1 滨海新区防汛防潮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2 滨海新区抗旱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3 滨海新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4 滨海新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5 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6 滨海新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7 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
  8 滨海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农业局
  9 滨海新区粮油应急预案 区发展和改革委
  10 滨海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区民政局
  11 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区安监局
  12 滨海新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外事办
  13 滨海新区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区信访办   7.2 部门应急预案安排表
  序号 部门应急预案名称 编制部门
  14 滨海新区处置突发事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区发展和改革委
  15 滨海新区商业系统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商务委
  16 滨海新区旅游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商务委
  17 滨海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商务委
  18 滨海新区信息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相关部门
  19 滨海新区民族宗教群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统战部
  20 滨海新区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局
  21 滨海新区公共场所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局
  22 滨海新区清融雪应急预案 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
  23 滨海新区火灾救援应急预案 区公安消防部门
  24 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质监局
  25 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区安监局
  26 滨海新区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育局
  27 滨海新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育局
  28 滨海新区中高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育局
  29 滨海新区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30 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31 滨海新区突发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32 滨海新区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33 滨海新区突发事件红十字会救援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34 滨海新区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35 滨海新区突发事件统筹车辆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36 滨海新区公路水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37 滨海新区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38 滨海新区供热系统抢险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39 滨海新区燃气系统抢险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40 滨海新区排水系统抢险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41 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区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配合
  42 滨海新区道路、桥涵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
  43 滨海新区民用住房工程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建设和交通局牵头,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配合
  44 滨海新区恶劣气象(风、雨、雹、雪、浓雾、沙尘)预警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
  45 滨海新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农业局
  46 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民政部门救援应急预案 区民政局
  47 滨海新区近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预案 市海洋局及塘、汉、大海洋局
  48 滨海新区风暴潮、赤潮、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市海洋局及塘、汉、大海洋局
  49 滨海新区广播电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化广播电视局
  50 滨海新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化广播电视局
  51 滨海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区公安交警部门
  52 滨海新区电力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滨海电力公司
  53 滨海新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移动滨海分公司联通滨海分公司
  54 滨海新区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5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5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渤海地区安全危机管理预案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
  58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5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公司
  6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
  61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渤天化工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渤天化工有限公司
  62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3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天津碱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天津碱厂
  64 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大港发电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大港发电厂
  65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7.4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图略)   7.5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此分级标准由国务院颁布,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 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或单船1万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 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 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 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 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至5000立方米(幼树5万至25万株) 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至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至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 (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 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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