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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0〕5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社会检测机构: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应检尽检”、“愿检尽检”的工作部署,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检测试剂的采购和供应保障工作,降低政府和受检群众的费用负担,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统筹推进我省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现将《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0日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应检尽检”、“愿检尽检”的工作部署,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检测试剂的采购和供应保障工作,促进相关检测试剂价格回归合理水平,降低政府和受检群众的费用负担,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统筹推进我省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公布的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任务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社会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主体”)。   二、采购品种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相关试剂(荧光PCR法)(含病毒保存液、提取试剂、扩增试剂及相关医用耗材);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IgM/IgG)检测试剂(胶体金法)相关试剂。   三、阳光挂网规则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相关试剂统一通过甘肃省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平台“新冠病毒试剂采购模块”挂网交易。根据采购主体的实际需要,设置组套挂网和组件挂网两种采购模式。
  (一)组套挂网:是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的病毒保存液、提取试剂、扩增试剂及相关医用耗材组合设置为一条挂网产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IgM/IgG)检测试剂设置为一条挂网产品。
  (二)组件挂网:是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的病毒保存液、提取试剂、扩增试剂及相关配套医用耗材分别设置为不同挂网产品,是对组套挂网的临床补充。
  (三)挂网要求
  申报企业结合不断提高的检测手段和水平及规模化生产能力,提供本企业在全国其他省份新冠检测相关试剂集中采购最新中标价(入市价和企业自报价除外),向省级药品采购平台申报挂网承诺价,经甘肃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其真实性后,作为组套挂网的限价(需含分价清单)和组件挂网的限价。
  挂网产品如在全国各省集中采购中产生新低价格的,应在中选价格发布5个工作日内向甘肃省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调整挂网采购价格。企业申报价格高于现阶段市场平均水平的,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约谈,进行价格调整,不接受价格调整或企业未及时申报价格的,则取消相关产品的挂网资格。
  (四)企业申报条件
  实行企业材料申报承诺制,企业对本企业申报的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生产、供应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质量和及时足量供应。
  申报企业需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试剂注册批件。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代理的区域,须覆盖甘肃省辖区范围)视同生产企业。
  (五)申报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的方式,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按周统一挂网。生产企业申报的资料经过审核后,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申诉、质疑,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对由于价格信息瞒报被投诉举报或恶意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将该企业纳入甘肃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取消该企业参与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资格。
  (六)公告发布与响应
  所有通知、公告均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站发布,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有关通知、公告并做出响应,如果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做出响应,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七)动态管理
  积极探索省际间的数据共享、联合采购和价格联动及省内、省际间的集中带量采购,对申报条件、挂网及价格信息等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切实降低采购价格,减轻受检群众负担。   四、采购、配送与回款
  (一)采购量汇总
  采购主体上报疫情常态化防控后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相关试剂需求量,由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我省需求量,经与申报企业通过“以量换价”协商产生挂网限价。
  (二)采购管理
  1.网上采购。根据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网上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采购主体应当通过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采购模块”采购相关检测试剂。为满足各采购主体的临床需要,设置“组套采购”和“组件采购”两种采购模式。采购主体选择组套采购时不得超过挂网限价;选择组件采购时,任意三个组件产品(含病毒保存液、提取试剂、扩增试剂及相关医用耗材)组合采购的价格不得超过组套采购价格。
  2.保证使用。采购主体应采购和使用平台挂网产品,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增加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正常进院和使用。
  3.保证回款。采购主体是货款结算责任人。供货企业向采购主体提供供货发票。采购主体及时结算货款,在试剂入库次月结算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降低企业交易成本。采购主体根据实际“应检尽检”人次,按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87号)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结算资金。
  (三)配送管理
  1.配送责任。严格落实生产企业的供应、配送主体责任。相关生产企业必须保证配送覆盖全部采购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社会检测机构,并及时、保质、足量供应。配送企业须按挂网采购价供货,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撤销挂网,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甘肃省医药招标活动。
  2.配送方式。挂网产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配送。相关生产企业在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自主建立、确认和变更配送关系。配送范围应覆盖全省,具备应急状态下24小时、常态下48小时内向采购主体配送产品到位的能力和条件。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规定对相关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理。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相关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及时配送。   五、组织领导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检测试剂的采购和使用工作,对采购、配送进行日常监管,制定医保支付政策。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采购系统的运行维护、申报企业的资质审核、平台交易服务和采购数据统计。各级医保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甘肃省新冠病毒试剂阳光挂网采购操作流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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