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2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病毒检测工作,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为40元/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价格调整为每样本10元。医保支付政策按《关于制定及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26号)执行。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不断优化核酸检测服务,为群众提供网上预约、电话预约、自助预约等多途径采样预约服务,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等多种方式推送核酸检测结果。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须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   三、各设区市要及时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切实保障好群众相关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编码项目名称项 目 内 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支付类别

备 注
25070001202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RNA提取,扩增,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40

医保支付范围限发热门诊或具有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的患者。根据疫情需要,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每样本不高于10元收费,编码:25070001203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