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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已被修改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卫字〔2008〕2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提高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调查、处置等工作,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辽宁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教育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辽宁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卫生行政部门
  2.1.2 教育行政部门
  2.2专家咨询组
  2.3卫生专业技术机构
  2.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2医疗机构
  2.3.3卫生监督机构
  2.4学校
  2.4.1学校职责
  2.4.2学校卫生应急处理组织
  3.预防与准备
  3.1 预案准备
  3.2饮食饮水卫生基础建设准备
  3.3学校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建设
  3.4监测
  3.5隐患排查
  3.6风险预警
  3.7协调机制
  3.8物资保障
  3.9通信与信息保障
  3.10卫生应急队伍
  4.分级与响应
  4.1 分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4.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4.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4.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4.2分级响应
  4.3响应启动与条件
  4.4响应措施
  4.4.1 卫生行政部门响应措施
  4.4.2 教育行政部门响应措施
  4.4.3 医疗机构响应措施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响应措施
  4.4.5 卫生监督机构响应措施
  4.4.6 学校应急响应措施
  4.5响应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奖励与表彰
  5.3责任
  6.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提高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能力,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身心健康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规范,明确职责;部门合作,携手联动;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2.1 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2.1.1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地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控制、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并指导学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2.1.2 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本地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控制、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2.2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2.3 卫生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是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2.3.2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并配合其他专业人员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3.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学校等有关部门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4 学校
  2.4.1 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机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实行党政一把手责任制度。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并组织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防控知识培训、宣教和演练;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2.4.2学校卫生应急处理组织
  学校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多个小组,如综合协调组、应对防治组、宣传动员组、后勤保障组等多个工作组。各组职责为: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内外联络及日常事务,交流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汇报防治工作动态。
  应对防治组:负责协调落实卫生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学生缺课、就诊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加强自我防护,组织和动员师生开展自救和互救,参与群防群治。
  宣传动员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报道、普及防病知识,同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后勤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在当地政府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1 预案准备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制定《辽宁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制定本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卫生应急工作制度。   3.2 饮食饮水卫生基础建设准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学校饮食、饮水、消毒隔离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防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3 学校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建设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初级中学,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按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100:1、学生300:1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为本校卫生医疗保健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人员建设,健全有关制度,提高其能力。   3.4 监测
  学校要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制度,落实学生晨检及发热学生登记报告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
  学校、医疗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进行核实和网络报告并于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3.5 隐患排查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排查、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关防范措施。   3.6 风险预警
  卫生部门要向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但达到了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标准和存在饮食、饮水等风险隐患的学校发出风险预警,责成学校及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   3.7 协调机制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信息沟通、会商、联动等协调工作机制。   3.8 物资保障
  卫生、教育部门应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卫生部门应建立健全重要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供给。   3.9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通讯网络体系,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通畅。   3.10 卫生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演练和装备。   4.1 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特别重大事件;
  (2)《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特别重大事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事件。
  4.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大事件;
  (2)《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大事件;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辽宁省较大、一般级乙丙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辽宁省较大、一般级乙丙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分级响应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依据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3 响应启动与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对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由事件级别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采取响应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响应情况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后,也要采取响应措施。   4.4 响应措施
  学校内一旦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禁止擅自宣布停课,如果需要停课,须经教育与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4.4.1 卫生行政部门响应措施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与报告工作。
  (2)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3)发布信息与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4)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5)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控制措施与办法。
  4.4.2 教育行政部门响应措施
  (1)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2)做好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
  (3)督促事发学校配合卫生技术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核实、处理等工作;
  (4)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事件患者的救治工作;
  (5)做好师生救治与事件控制的后勤保障、社会稳定工作,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4.4.3 医疗机构响应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污染。
  (4)按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等病人的报告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生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响应措施
  (1)做好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法做好有关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理清传染病的传播链条。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指导校方做好健康教育、消毒隔离等工作。
  4.4.5 卫生监督机构响应措施
  (1)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学校应急响应措施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校方要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结合本校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1)学校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时:
  1)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中毒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中毒者的主要症状、可疑食物(中毒物)等有关内容;
  2)迅速组织人员将中毒人员转送到医疗机构进行积极救治;
  3)保留造成中毒或者可能导致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信息收集及报告、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其它控制措施。
  (2)学校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
  1)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人数、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等有关内容;
  2)立即停止学校群聚性活动,停止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局部流行的一切活动;
  3)在卫生有关部门未到达前,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将患传染病的学生或教师隔离,并做好自我防护和消毒工作;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5)在当地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做好通风换气、晨检与发热病人登记、医学观察、健康教育、心理疏导、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
  (3)学校发生急性化学品中毒事故时:
  1)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急性化学品中毒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中毒者主要症状、可疑化学毒物等有关内容;
  2)立即控制毒源,迅速撤离中毒环境内的有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擅自进入中毒环境范围,切断一切可能的中毒环节;
  3)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中毒师生;
  4)落实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信息收集报告、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其它控制措施。   4.5 响应终止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校方应在事件结束5天内对本校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与处置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报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事件结束10天内对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原因、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价、卫生与教育部门的配合情况、物资及经费使用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5.2 奖励与表彰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预防控制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与表彰,对其事迹和精神进行宣传。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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