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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咸宁市公安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咸宁市公安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系列通告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限制人员流通、聚集的各项紧急措施,积极配合查验、检疫等工作。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逃避、拒绝接受查验、检疫和隔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加强内部安全卫生管理和自我防护,主动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协助强制隔离治疗。   三、凡由市外进入本市的人员,以及与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主动向所属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报告。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对各类造谣滋事、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伤害医护人员、聚众赌博、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干扰疫情防控聚集性活动、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从快处理、从重处罚、从严追究。
  特此通告。
咸宁市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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