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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疫情司法应对保障稳企工作的15条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疫情司法应对保障稳企工作的15条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稳企助企要求,切实强化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司法应对,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最大限度减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为温州“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特制定如下15条意见。

  一、健全因疫情影响的涉企纠纷化解、诉讼绿色通道和快速维权机制。积极运用移动微法院、ODR等平台进行网上纠纷引导化解和网上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涉企纠纷,努力做到“一次不用跑”就完成立案工作。对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诉讼权利无法正常行使的,依法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企业和当事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期举证、出庭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积极推广网上开庭、网上调解机制,健全涉企纠纷快速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二、积极营造疫情防控期间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定法治社会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市中院和市检察院联合发布的通告,从快从重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惩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暴力伤医、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依法审理疫情期间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交通管理秩序、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对有关部门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监督支持。   三、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经营、商贸零售企业的买卖合同和特许经营纠纷。对生产经营、商贸零售企业和相关经营者主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合同、买卖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的,可以结合不同时间段、不同地区疫情严重程度、当地政府防控措施等综合判断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合理认定不履行合同的免责条件是否成立,以及延迟履行期限等免责程度。积极通过调解等方式,鼓励生产经营、买卖合同双方以及特许方与被特许方相互谅解,以宽展履行期限、相应减免加盟费、违约金等方式共克时艰。   四、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的企业金融纠纷。密切关注疫情影响下的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问题,对确因疫情影响造成还贷困难的企业,努力促成银企协商达成展期续贷协议,酌情减免逾期违约金。积极引导银企双方根据《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规定,通过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或者其他创新型续贷,为资信良好的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对因疫情影响的保险理赔案件,积极引导进行诉前调解。对强化疫情防控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可在符合法律原则和旨意的前提下,征询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企业与银行抵押借款合同展期,原设定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   五、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对确因疫情影响造成合同逾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尽可能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相关充分证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合理确定民事责任。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公平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维护消费者的合理权益。   六、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确因执行疫情防控要求,造成工程项目停工,当事人请求工期合理顺延的,尽力予以支持。因此造成商品房交房和办证延误的,在计算逾期违约金时,可考虑扣减相应天数。   七、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企业和相关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责或免责的,及时依法作出认定,公平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切实维护房地产租赁市场稳定。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予以调整。   八、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劳资纠纷。充分发挥市中院与市人力社保局建立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因疫情救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以及企业因疫情延迟复工、停工停产等引发的劳动争议,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鼓励劳动者和企业共渡难关。   九、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暂时陷入困境,但仍有挽救可能的,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灵活把握运用强制清算、破产重整(预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实现企业再生改造或依法有序退出市场。认真落实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对确因疫情影响而经营失败且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家经营者,探索应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解除企业家经营者的包袱,让企业家经营者轻装上阵。   十、妥善办理因疫情影响的涉企执行案件。对企业被执行人提供相应证据,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轻易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已经作出的,要尽快予以解除。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对其他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要强化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十一、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的涉外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涉外商事经济活动的规律特点,合理确定举证期限、分配举证责任,适时启动依职权调查,强化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依法认定疫情及其管控举措对涉外合同履行等的影响,切实维护涉外商事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依法支持稳企相关举措。及时跟进把握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的稳企系列支持政策措施,对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强化就业稳岗支持、强化税收宽松支持、强化外贸流通支持等政策措施,特别是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开展融资性保险等做法,依法予以支持。   十三、完善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对因疫情涉诉的困难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困难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对胜诉企业,裁判作出后及时退还其预交的诉讼费。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涉民生案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联动救助方式提供司法救助。   十四、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机制作用。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领导,不断完善温州特色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机制,切实将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受理或者审判、执行因疫情引发涉企的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时向市中院报告。在确保及时化解纠纷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涉案企业意见,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全面加强涉企民商事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   十五、深入开展依法助企、精准帮企活动。深化市中院与市企业家协会建立的护航“两区”建设司法助企联动机制建设,采取线上方式开展民营企业纠纷风险预防化解指导室工作,主动收集企业诉求,摸排掌握辖区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各类经营风险和法律问题。积极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及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向辖区企业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振信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意见规定不一致的,遵照上级意见规定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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