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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积极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对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诉讼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请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法官、提交材料,尽量减少出行。   二、诉讼参与人应尽量通过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或通过邮寄方式向各法院寄送诉讼材料,收件人为各法院立案庭,并注明诉讼参与人准确联系方式。

  识别二维码进入移动微法院   三、诉前调解的案件,将统一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进行线上调解。

  识别二维码进入浙江ODR平台   四、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或邮寄材料方式依法申请延期。   五、疫情防控期间已安排的开庭、听证,法院将根据个案情况,尽量通过移动微法院开庭、听证,或延期开庭、听证,法官会将调整情况提前通知相关诉讼参与人,请诉讼参与人保持通讯畅通。   六、经法院准许进入诉讼服务大厅或审判区的诉讼参与人,应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相关登记检测工作。如有发热等症状的,应当尽快到相关医疗机构检查、就诊,法院有权拒绝其入内。   七、全市法院将严格遵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开展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大网络查控财物力度,积极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运用移动微法院等形式与当事人进行信息互动,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但财产保全、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仍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假此以隐匿、转移财产等形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经查实,将在卫生疫情控制应急响应期满后,依法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恳请诉讼参与人理解与支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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