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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有序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开工复工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有序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开工复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安排部署和2月9日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以项目工作组织经济工作,全力打好项目建设突围战,推动全市重点项目有序开工复工,以项目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
  (一)加强返岗人员疫情排查。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方案》(南府办函〔2020〕8号),督促指导各项目业主单位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提前排查每一名员工的来源地和14天内活动轨迹,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方可上岗,严禁“带病上岗”。复工后来南的企业员工一律由企业负责落实必要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由专人每天对职工进行体温监测,并建立档案,实行日报告制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确保突发情况得到科学有效处置;要畅通信息渠道,做好应急准备。
  (二)强化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和帮助支持开工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适时开展“无疫工地”公示牌机制,以推进工地责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项目业主单位要提前准备体温检测仪、消毒液、口罩等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房屋通风,定时对厂区、宿舍、食堂、车辆等企业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和卫生保洁。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工作距离,减少人员聚集。要预先设置集中隔离场所,为无条件独立设立隔离场所的企业提供保障。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的业主单位、施工企业不得开工复工。
  (三)为返岗人员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员工居住、通勤交通、物流、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为职工在交通、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集体宿舍要降低居住密度,有交通车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工具防疫措施。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工作场景安全;食堂推行分时分餐制。   二、分类分期推进重点项目开工复工
  (四)疫情防控所需的隔离医院建设、公共卫生救治设施、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基础设施项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类工业项目和粮油、果蔬、肉类加工生产等保障居民生活物资的重点项目要做到尽快开工复工。
  (五)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特别是中、省、市、县国有企业承建的重点项目要带头示范,力争尽快开工复工。
  (六)工程年度计划有明确控制性时间节点要求的道路、桥梁等交通、城建及其它重点项目要尽快开工复工。
  (七)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100件大事”、300个重点项目和“5+5”现代产业重点项目、五大板块重大工程项目要力争尽早开工复工,特别是年度任务中明确要在一季度新开工的项目要尽快开工复工。
  (八)脱贫攻坚中补齐全面小康短板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等,特别是当前春耕备耕等相关项目要及时开工复工。   三、做深做实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政务服务保障
  (九)从快从简审批复工申请。住建、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的规定要求,对重点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复工申请及复工方案认真审核检查,并主动一次性全面告知业主单位复工条件;在接到复工申请24小时内必须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第一时间审批复工,不符合条件的要逐条逐款向业主单位明确需补充完善事项。
  (十)优化审批流程。各级各相关部门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急需审批的事项实行预约办、现场办。对一般性的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模式,对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快递双向免费,确保审批不中断;无法按时提供纸质材料的,原则上可待疫情解除后补交。各地政务服务或行政审批部门重大项目审批服务处要统一提供服务,主动介入指导,采取“一会四函一书”、合并简化审批环节、容缺办理、备案承诺等灵活方式,推动加速审批。
  (十一)优化招投标。各级各相关部门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
  (十二)加快竣工验收。各级各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可不采用联合验收;无法办理竣工备案的,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组织竣工验收,经核查可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的,可先行投用。
  (十三)“清零”遗留问题。住建、自然资源、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全面清理已申报开工项目在行政审批环节中的积案沉案,指导帮助项目业主尽快完成项目开工各项手续要件。各级各部门务必在2月20日前对所有重点项目开工申请材料实行一次性办结制,能审批的立即审批,不能审批的逐条逐款明确需补充完善事项。对续建重点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需各级政府及部门解决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全面梳理,及时协调解决,创造条件推动复工项目加快建设。   四、加大对重点项目开工复工的政策支持
  (十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到位提前批专项债券,保障相关项目加快建设;对疫情防控期间坚持施工的市、县(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达到疫情防护管控开工要求的,疫情防控期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相关施工内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可按不超过20%纳入项目总投资进行结算;及时调整发布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涉及价差按规定调整;对工程款实行快审快拨,疫情期间可以按月提前支付工程款,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压力。从项目开工、复工到一级响应结束,市县两级财政可以给予项目业主单位一定的防疫措施费补助。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重点项目业主的支持,确保2020年信贷规模持续增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项目,全力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十六)缓缴社会保险费。各地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济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业主或用工单位,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项目业主或用工单位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十七)缓期缴纳税款。各地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项目业主或用工单位,经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八)分期支付法定传染病保险费。支持项目业主或用工单位对用工人员全员购买法定传染病保险,并可经与保险机构协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该项保险费。
  (十九)强化用工帮扶。市人社部门要针对我市当前大量城乡富余劳动力留存的实际情况,广泛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向各县(市、区)及乡镇、社区宣传发布,建立施工企业用工信息沟通及联系渠道,加强重点项目用工协调调度。   五、搞好重点项目开工复工要素保障
  (二十)优先提供防控物资支持。对开工复工重点项目急需的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口罩、体温检测仪、应急药品、长袖橡胶手套、长筒胶鞋等工地防疫基本防护物品,在企业自身确实无法解决的条件下,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予以优先协调保障。
  (二十一)加强建材供应保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原材料的生产和运输供应,积极协助施工单位调用已恢复生产企业的建筑材料,有序供应项目建筑材料。在项目业主自主通过市场保供的基础上,对砂石资源相对紧缺的营山县、西充县等地区,市级相关部门可按照就近支援原则,协调相邻县(市、区)实行定价定点供应砂石材料。
  (二十二)加强对水、电、气、油、运等要素保障。对近期开工复工的重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石油等相关部门要派专人负责进行开工复工前的服务工作,确保足额有序供应。对供应通道、设施等基础设施和规费一律按最低成本价收取,不折不扣落实上级有关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门积极做好业主因工程需要的交通保畅和运力协调等运输服务工作。
  (二十三)加强用地保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持续做好土地供应计划涉及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及城乡医疗卫生设施等项目有序供地。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经批准可允许先行使用。   六、抢抓危中之机抓好项目谋划争取
  (二十四)迅速谋划生成一批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优化提升城乡医疗卫生设施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项目建设专项规划,尽快谋划推进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重要物资储备、应急管理体系、智慧城市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补短板等领域重点项目。
  (二十五)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科学评估论证,对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论证,对项目的选址、用地、征地拆迁、环评等方面开展初步评估。按照职能分工,主动加强协调,简化程序,超前服务,提高效率,加快项目前期的审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六)加强项目申报衔接。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国省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汇报、衔接、联系等相关工作,密切关注国家项目审批、资金分配等工作动向,专人专班强化跟踪落实。   七、强化重点项目开工复工责任落实
  (二十七)建立分层分级分线责任体系。市政府各分管领导既要承担“100件大事”、300个重点项目和“5+5”现代产业重点项目、五大板块重大工程项目有关重点项目开工复工牵头责任,又要承担所分管领域的重点项目开工复工领导责任,同时承担对所联系县(市、区)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指导责任。既要抓好已定项目的开工复工,还要抓好所分管领域和联系县(市、区)的项目编报争取工作。
  市直各部门既要承担“100件大事”、300个重点项目和“5+5”现代产业重点项目、五大板块重大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具体责任,又要承担对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开工复工以及项目编报争取工作的指导、协同、督查责任,还要承担促进重点项目开工复工的行业政策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专班负责。
  (二十八)加强开工复工调度。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坚持一日一报告、一周一调度、一旬一研判、一月一通报,每天将所负责的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情况通过全市重点项目管理平台上报市发改委。其中项目开工情况要上报项目新开工情况及相关项目开工准备工作推进情况,包括防疫准备、资金准备、原料准备、人员准备、手续办理等方面具体情况。市发改委每天将收集到的需解决问题以发“点球”的方式,交办市政府各相关分管领导和市级相关部门。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适时对全市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情况进行调度,集中协调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属于本辖区本部门协调解决的一般性问题,县(市、区)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及时协调解决到位;对较重大的需要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按照市领导分工及包片联系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对特别重大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项目工作的领导专题调度,集体会商,协调解决。对涉及需要省级以上协调解决事项,及时向省发改委(省重点项目办)及省级相关部门汇报衔接,争取省上支持。
  (二十九)抓好开工复工安全生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南充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层层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责任、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一企一策”开展排查检查,认真分析研判风险,强化防范措施,实施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加强开工复工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大对开工复工工作的督查,对推进缓慢、特别是工作进度滞后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大工作提示和督促力度,对工作严重滞后,影响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该通报的坚决通报,该追责问责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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