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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用水价格
  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原标准90%执行。未完成用水价格分类简化的地区,除居民生活用水与特种用水外,均按原标准90%执行。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区发展改革局要及时指导当地供水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并加大指导督促力度,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各供水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最新价格政策与执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及价格标准做好结算工作;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全年坚决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2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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