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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若干措施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若干措施通知
(定政办发〔2020〕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2020年2月24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城乡劳动力安全有序返岗务工就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城乡劳动力组织化输转程度
  (一)切实发挥劳务部门的主导作用。各级劳务工作部门要发挥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牵头抓总工作职能,广泛搜集发布省内外企业用工需求,全面摸排当地外出务工劳动力规模和信息,大力宣传返岗务工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输转工作,力争全年组织化输转率达到80%以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外出人员务工的影响。
  (二)充分发挥劳务中介的主体作用。把劳务输转协会、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队伍作为劳务输出的重要力量,鼓励其加大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新疆等用工重点地区,特别是与福州市东西部扶贫的劳务协作。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劳务中介机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重视培育壮大劳务中介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管理服务,规范行业行为,确保输转人员有组织安全出行。
  (三)落实好组织输转奖补政策。县区政府要对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城乡劳动力到企业就业的给予一定奖补,签订并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年输转务工人员在500名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对年带领务工人员在300名以上的劳务经纪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对向新疆组织转移安置就业的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按1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做好安全有序返岗务工服务保障
  (四)全面发放绿色健康证。市、县区劳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对所有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城乡劳动力全部发放统一制作的绿色健康证,确保外出务工人员人手一份。以乡镇(街道办)、村社(社区)为单位,对所有适宜外出务工人员全面掌握外出务工意愿和近期健康状况,做好体温监测和健康体检,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全面使用甘肃省“健康出行码”。
  (五)有序组织“点对点”返岗运送。市、县区劳务部门要结合输转劳动力人数,积极采取包乘专列、专车等适合方式,组织务工人员“点对点”直达运送服务。积极衔接用人企业采取专车接运,保障务工人员顺利返岗务工。要做好与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和铁路等部门的衔接,确保安全有序组织输转。
  (六)落实好务工人员交通费用补贴。对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500元的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整合的扶贫资金中支付;对非建档立卡农村劳动力给予一次性300元的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筹措。组织城乡劳动力向新疆转移安置就业的,按上述标准落实奖补。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输转人员按照福州市有关奖补政策执行。   三、鼓励引导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七)积极开发市内就业岗位。鼓励市内工业、批零住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开发就业岗位,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鼓励新开工的道路建设、水利工程、建筑工程等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市内重大建设项目单位最大限度优先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
  (八)统筹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坚持“量力而行、适度开发”的原则,年内再新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3000个以上,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300个以上,重点安置解决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就业群体;农村公益性岗位2700个以上,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法外出的贫困劳动力。各县区具体开发计划由市人社局分解下达。
  (九)落实企业用工补贴。对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未纳入整合使用的省级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十)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2020年底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四、鼓励支持城乡劳动力返乡创业
  (十一)落实返乡创业支持政策。鼓励返乡城乡劳务力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简化注册程序,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核注册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优先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租用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可适当给予租费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县区财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贴。对返乡创业人员,可依据个人申请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依据申请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同时,可申请享受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金融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二)做好劳务输转各项保障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劳动力输转就业工作,增加城乡劳动力收入。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企业复工安排、岗位需求和劳动力特点等情况,制定引导城乡劳动力外出务工和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的工作方案。加强外出输转务工疫情防护和安全保障。要重视外地来定务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和就业服务保障,建立实名制信息台账,推行“不见面”网上服务、预约办理,做好健康检查、交通安全、物资保障等工作。
  (十三)不断强化劳动维权服务。市、县区人社部门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服务,切实维护好输转就业劳动力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五项制度,强化治欠保支,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和省上制定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落实,不重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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