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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6〕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预案》(青政办字〔2010〕16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8日

  青岛市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专项应急指挥部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
  3.监测预测
  3.1预防
  3.2监测
  3.3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5.信息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6.2分级响应
  6.3指挥与协调
  6.4现场指挥部
  6.5应急处置措施
  6.6扩大响应
  6.7应急联动
  6.8社会动员
  6.9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8.2总结评估
  8.3恢复重建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9.2物资保障
  9.3技术保障
  9.4经费保障
  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10.2演练
  11.责任追究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12.2预案修订
  12.3预案实施
  13.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小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的损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生态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专业处置。
  1.5风险评估
  1.5.1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可能性分析
  外部因素:随着我市对外贸易及绿化工作的发展,各种苗木花卉及木制品大量进入我市,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提供了便利条件,各种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侵入的机率明显增加。
  内部因素:我市林地多为人工纯林,林分结构简单,生物多样性差,天敌种类少、数量少,加之近年来高温少雨,林木树势衰弱,林业有害生物基数偏高,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风险增大。
  1.5.2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灾害性分析
  生态影响: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造成树势衰弱,甚至造成树木大量死亡;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打破侵袭地原有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导致入侵地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减弱林业生态功能。
  经济影响: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往往成为国家之间设置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发现疫情的区域被划为疫区后,对外贸易往来等活动均将受到限制,严重阻碍当地经济发展。
  社会影响: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大规模发生,林木致死率极高,因对当地森林资源和风景名胜地区的古树名木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而倍受社会关注。
  1.6事件分级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低到高划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疫情:
  (1)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流行达到一定面积,叶部受害连片成灾50公顷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00公顷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5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已发生区连片成灾5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2)林业有害生物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一定影响,受影响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4)对生态、经济、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和一定损失的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生物灾害。
  1.6.2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
  (1)林业有害生物暴发面积较大的,叶部受害连片成灾1000公顷以上、10000公顷以下,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已发生区连片成灾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2)林业有害生物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较大影响,受影响人数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4)对生态、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的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生物灾害。
  1.6.3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
  (1)从国(境)外传入的检疫性和极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市新发生);
  (2)松材线虫病等极度危险的检疫性或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严重扩散;
  (3)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流行面积巨大的,叶部受害连片成灾10000公顷以上、20000公顷以下,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10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或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已发生区连片成灾10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
  (4)林业有害生物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受影响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6)对生态、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和重大损失的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生物灾害。
  1.6.4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
  (1)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2)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3)首次发现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4)专家组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青岛供电公司、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港集团、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应急专项指挥部要求,组织新闻单位对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宣传报道,实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市直工业企业做好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涉及科技项目立项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的治安交通秩序工作;协助林业部门封锁灾害发生区域。
  市民政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困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期间的生活救助以及其他善后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和监测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做好管辖公路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工作;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植物检疫执法和疫情普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处置方案的制定、技术指导及检查监督,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鉴定,组织实施监测预警。
  市水利局:协助、配合林业部门做好辖区内植物检疫执法和疫情普查、处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灾后环境评估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疫情处置的电力供应和电力设备木质包装物的安全处理。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进出口检疫工作,并及时向林业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青岛港集团:负责配合做好调运检疫工作,凭林业(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业务;协助做好疫情处置物资的运输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市)政府、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信息直报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历年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疫情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已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林业有害生物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响应预警和我市周边地市已经发生相关疫情,我市可能会受到影响。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响应预警和我市周边地市已经发生相关疫情,我市疫情可能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响应预警和我市周边地市已经发生相关疫情,我市疫情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响应预警和我市周边地市已经发生相关疫情,我市疫情会随时发生,而且会趋于严重。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区(市)、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应有1名副指挥在岗待命,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点要24小时值班,增加观测密度。镇(街道)、村(社区)防治专业队伍要24小时值守,及时掌握疫情。
  (2)区(市)、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做好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农药、喷雾机、高枝剪、诱捕器等防控物资的准备工作。
  (3)区(市)、镇(街道)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各项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4)基层护林员要悬挂蓝色预警信息标识,提醒公众注意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特征。
  (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形势通报相邻区(市)防控指挥部,组织协助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各项防控准备工作。
  4.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区(市)、镇(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岗待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各项准备;
  (2)对发生区域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监测;
  (3)严格隔离现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召集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他协调工作;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申请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实施封锁和防治。
  4.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根据疫情发生形势,组织各区(市)增加调拨防控器械、药剂、除害封锁设施和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急储备物资;
  (2)增派防控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到现场;
  (3)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扩大检疫封锁范围。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林业有害生物疫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责任主体。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确认后,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确认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属地区(市)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区(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1)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2)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Ⅳ级):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Ⅲ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林业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专家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4)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区(市)政府、市林业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等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6.5.1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措施
  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地的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当地防控专业队伍开展全面防治:
  (1)在疫情发生区域周边外扩2公里范围,按照每2000米设置1处临时监测点形成闭合监测网络,在疫情发生区增加诱捕器、黑光灯、虫情测报灯等测报工具,24小时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2)组织人员实施物理防治措施;
  (3)使用防控器械开展地面化学防治,同时对喷洒区域及周边水源地和土壤设点做好农药残留检测。
  6.5.2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措施
  在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在疫情发生区域周边外扩到5公里范围进行监测;
  (2)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3)严格隔离现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6.5.3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措施
  在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在疫情发生区域周边区(市),按照每1000米设置1处临时监测点形成闭合监测网络;
  (2)化学防治措施增加大型喷雾机开展大面积作业;疫情在2个以上区(市)发生的,实行联防联治,按照“统一作业设计、统一防治作业、统一技术标准”进行;
  (3)向市政府申请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疫情发生区实施封锁和防治。
  6.5.4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措施
  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使用航空遥感和无人机监测手段,对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进行全面监测;
  (2)化学防治措施增加飞机空中施药防治等措施,协调飞防区周边的养殖区和敏感区做好避让和告知工作;
  (3)报请省政府,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封锁,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4)对疫情发生植物品种,开展隔离试种和跟踪监管,防止疫情传入或再次传入。
  6.6扩大响应
  如果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疫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总结评估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3恢复重建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依托全市各级森林管护队伍和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队伍调动程序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9.2物资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储备农药、防控器械等物资装备。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市)政府要每年定期对储备的农药和防控器械进行更新和维护。
  9.3技术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9.4经费保障
  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疫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3.附件
  名词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国(境)外传入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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