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近期,呼和浩特市出现本土新冠确诊病例,为进一步加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所有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及当事人仲裁权益,减少因仲裁活动引起的人员聚集和流动,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服务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咨询和办理立案。我们建议您电话咨询、邮寄立案材料,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并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北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原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立案部联系电话:0471-4679155   二、关于办理仲裁费用相关业务。符合案件受理的,我们会向您发送电子交费通知,您按照交费通知的要求进行交费后向我工作人员反馈银行电子回单。有关交费、退费事宜请电话咨询。
  财务部联系电话:0471-4614885   三、关于开庭。仲裁庭已定近期开庭的,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延期进行,在此期间的延期通知均通过电话或短信或微信的方式,不发送书面通知;延期后的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未确定开庭的案件,由仲裁庭根据防疫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案件材料、无法正常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请依照本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
  审理部联系电话:0471-4614889、4614887、4679947   四、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现场办理仲裁业务及开庭的,须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正确佩戴口罩,有序测量体温,实名登记,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等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综合部联系电话:0471-4614009
  疫情防控期间,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首先祝愿您与您的家人平安健康。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的影响,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因防控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