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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转发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转发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汕医保〔2023〕3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符合省目录范围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新冠门诊”的费用,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其他就医情形治疗费用保障、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等政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市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快系统政策配置和验证测试,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系统改造和政策培训,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数据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各地要加强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不折不扣把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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