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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零售药店退热类药品销售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零售药店退热类药品销售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辽疫防经发总指办〔2020〕5号)


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保证发热风险源早发现、早处置,切断传播途径,堵塞常态化防控漏洞,经省总指挥部同意,现就做好零售药店退热类药品销售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热类药品时,要严格查验身份并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如实填写《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见附件),并告知发热人员应主动前往发热门诊就诊。各零售药店要于每日15时前将24小时内采集的信息汇总报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于当日汇总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如发现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要立即报送。   二、各零售药店登记报告的药品品种范围为“退热类”药品,即药品包装、标签注明的适应症/功能主治为“用于……引起的发热”“退热”“发烧”“高热”等范围的药品,中成药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所列中成药品种。涉及处方药品的,必须凭处方销售。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将零售药店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将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并推送至辖区内各乡镇(街道),落实社区(村)网格化管控。各地区要有效利用相关人员信息,借助大数据筛查、健康通行码等手段,加强精准研判和管控。   五、各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重点关注有近期购买退热类药物史的就诊人员,诊疗时要认真询问其近14天内旅居史和接触史,对高度怀疑新冠肺炎患者要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各社区(村)要对辖区内购买退热类药物人员开展上门调查核实,必要时劝导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六、对《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所载信息,各工作环节、各方面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附件: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
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购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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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14日内省外旅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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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热、咳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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