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灾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灾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温政办〔2005〕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第5号台风“海棠”给我市带来严重灾情,各地受洪水淹没的范围广、时间长,饮用水水源和外环境遭受污染。目前,我市局部地区肠道传染病发病呈上升趋势,并波及多个县(市),截至7月24日,全市已发生急性肠道传染病3例、带菌3例,食物中毒1起,发病18人,传染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了切实加强灾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灾后防病工作,把救灾防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当前抗台救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抓好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强化组织指挥能力,确保政令畅通,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技术到位,物资到位。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强化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分段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灾后食品卫生监管力度。一是加强粮油市场和粮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被水淹的大米、大豆、面粉等粮食和食用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和食品工业用原料销售,对可以利用的部分水淹大米、大豆、面粉等粮食可作为动物饲料,但不得在粮食市场上销售。二是加强食品流通环节和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销售死因不明或被洪水淹死的畜、禽、鱼等食品和腐烂变质的食品,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熟食摊店的卫生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对酿造行业等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严禁购买、使用被水淹的大米、大豆、面粉等粮食和食用油。四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自办婚丧酒宴,防止聚集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抗台救灾期间,自办酒席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桌(30人)。五是加强对饮食摊店餐具消毒的卫生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肠道门诊,做好疫情监测预警
  在抗台救灾期间,全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和灾区乡镇卫生院,都要开设肠道门诊。肠道门诊应做到专职、专室、专厕,严格实施消毒隔离制度和防蝇措施,坚持“有泻必采,有样必检”,对每例就诊病人按规定在登记专册上做好详细登记。各地要重点加强急性肠道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疫源检索,及时报告疫情,准确把握和分析疫情动态,做好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工作。一旦发生急性肠道传染病疫情,要做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全力进行救治,严防出现二代病例和死亡病例,并按照“早、小、严、实”的要求,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严防疫情扩散。各地卫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气象和水利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做好救灾防病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灾后无大疫发生。   四、加强水源消毒和外环境消杀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尽快修复水毁工程,恢复供水。水利、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理,确保饮水卫生质量。卫生部门要做好水质监测检验,监督指导集中式供水单位落实饮水消毒措施;指导乡、村对受污染的水井进行清洗、消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家庭缸、桶水漂白粉(片)消毒,并落实人员督查指导。
  各地要大力整治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灾害造成的“脏、乱、差”状况,开展外环境消毒和消灭四害工作;对灾区群众的临时居住点,应设立垃圾和粪便收集点,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消毒;在灾区群众返回家园过程中,做到先清理、后消毒、再回迁。卫生部门要对消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患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预防灾后传染病健康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与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教育群众不喝生水,不吃洪水淹没的食品,不生吃海产品,注意个人卫生,切实提高自我防病能力。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