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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8号文件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8号文件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0〕12号)


各区市医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健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医保支付及财政补助政策仍按照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青防指办第504号)及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费用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青卫财审字〔2020〕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发热门诊患者核酸检测费用按检测费及实际发生的检测试剂费用实行记账管理;新入院患者由医保部门按检测费及实际发生的检测试剂费用拨付定点医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新入院患者陪护人员(1名新入院患者限1名陪护)检测所需试剂费用财政据实予以补助。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和抗体检测试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纳入统筹前,自付比例为0%。
  第三方检验机构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核酸和抗体检测试剂价格不超过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挂网采购同类试剂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并提供相关凭证。
  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核酸检测试剂费用。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过渡期至7月15日。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1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表
  2鲁医保发〔2020〕48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
  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表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250403090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 本采集、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核酸检测试剂

60

 

250403090sj

核酸检测试剂

  

人份

 

 

250403069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

包括IgG、IgM

抗体检测试剂

25

 

250403069sj

抗体检测试剂

  

人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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