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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5—12月双边协商交易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5-12月双边协商交易工作的通知
(闽工信函法规〔2020〕200号)


省电力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市场主体:
  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当前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2020年5-12月双边协商交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对象
  (一)电力用户
  1.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已在电力市场注册生效的首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为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新投产用户复工复产、达产满产,支持2019年1月1日起在电网企业新立户且已参与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的新投产用户参与本次交易;
  3.已在电力市场注册生效的运营机柜超过150台的超算中心或数据中心企业。
  (二)发电企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统调常规燃煤发电机组;
  2.核电机组。
  (三)售电公司
  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可以代理用户开展本次市场交易,2020年代理用户的年用电量总和应达到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售电公司应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办理与代理用户的绑定关系。   二、交易电量限额
  用户侧单家企业申报的交易电量上限限额为其2019年10-12月日均用电量×245(交易天数)×0.7;其中2019年新投产的市场交易用户应按时间比例扣减其年度长协交易电量限额。
  发电侧交易电量限额本次交易不单独设定。
  售电公司本次交易电量限额的确定原则、全年成交电量总规模比例仍按闽工信能源〔2019〕18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新投产用户申报
  已入市交易的2019年新投产批发用户自主向交易中心申报;新投产零售电力用户参与本次交易,由售电公司汇总后向交易中心申报,同时提供零售电力用户的书面申报材料。
  用户申报具体流程由交易中心另行明确。   四、交易方式和交易电价
  各市场主体按照自主协商、交易平台登记的方式完成交易,平台登记应于2020年5月19日前完成。
  交易价格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以市场化方式形成。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的交易价格、售电价格、购电价格等按照市场交易规则(闽监能市场〔2020〕1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五、交易组织
  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本次交易相关工作,组织交易的具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交易中心负责在交易平台公布本次交易市场主体名单、电量限额等信息,并按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布交易公告,组织实施好市场交易。省电力调控中心应按要求做好交易电量的安全校核工作,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二)鉴于本次双边交易于2020年5月开展,不再组织本次交易电量的6月分月计划调整和合同转让交易,各市场主体应做好交易电量的月度分解。
  (三)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抄表时间统一为每月25日零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各自对照合同约定的当月计划电量按照交易规则进行结算。发电侧、用户侧的偏差考核资金按月结算。
  (四)各市场成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履行交易合同,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确保交易顺利实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我厅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中止交易。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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