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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我省企业复工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三、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苏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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